您好!对交通意外认定当事人不能提起行政诉讼;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3条的限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意外现场勘验、体检、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判定结论,及时制作交通意外认定书,作为处置交通意外的证据。
交通意外认定书应当载明交通意外的基本事实、成因和当事人的职责,并送达当事人。”,交通意外认定书是作为处置交通意外的证据,不是行政做法,不能申请行政复议,也不能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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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是能够申请复核。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限定》第27条、第28条分别限定了两种能够申请再次判定的情形:
1、当事人对人民法院委托的判定部门作出的判定结论有异议而且有证据证明其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判定组织或者判定人员不具有相关判定资格的;
(二)判定流程严重违法的;
(三)判定结论明显依据不够的;
(四)经过质证认定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其他情形。
2、一方当事人自行委托有关部门作出的判定结论,另一方当事人有证据足以反驳的。交通意外认定书既不是人民法院委托的判定部门作出的判定结论,也不是一方当事人自行委托有关部门作出的判定结论,而是公安机关依职权作出的,当事人申请再次判定不能律依据,因此当事人也不能再次提起认定的。
公安部《道路交通意外处置流程限定》于明年1月1日起施行。交通意外当事人能够自道路交通意外认定书送达之日起3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议书面复核申请。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自受理复核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道路交通意外事实可否清楚、证据可否确实充足、适用法律可否正确、道路交通意外职责区分可否公正、道路交通意外调查及认定流程可否合法进行审查,并作出复核结论。
复核原则上采取书面审查的办法,但是当事人提议要求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认为有必要时,能够召集各方当事人到场,听取各方当事人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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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能够不予采信作为证据。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3条的限定限定,对交通意外的职责认定,交通意外认定书是作为处置交通意外的证据,是赔偿义务人承受民事赔偿职责和赔偿权利人主张权利的重要依据。因而,在民事诉讼中,交通意外认定书对意外职责认定正确与否,往往成了各方当事人争论的焦点,只要当事人对该意外认定不服的,在诉讼中能够提议意外认定决裂理的因素,法庭将对意外的职责从证据法的角度再次做出判断。交警机关对交通意外职责的认定是证据,是一种判定结论。当事人对职责认定不服时,法院能够采信也能够不采信。法院对职责认定有异议的,法院能够将交通意外案件调查手续正本调卷,由法院做出新的职责认定,而不由公安交通管理机关作为被告出庭应诉。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意见:
(1)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交通意外认定书”是人民法院处置交通意外损害赔偿案件的重要证据之一,如当事人一方或者两方无相反的证据或者足以推翻其结论的借口,“交通意外职责认定书”应当成为人民法院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2)在因交通意外引发的损害赔偿案件中,当事人应当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限定,对各自的主张分别承受举证职责,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对交通意外中待证事实的真伪不承受举证职责。
(3)当事人一方或者两方在民事诉讼中对“交通意外认定书”提议异议的,应当提供相反的证据或借口,并承受结果意义上的举证职责。
2019-06-18 19:45:41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