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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资纠纷法律咨询
地区:陕西 - 宝鸡
夫妻婚前债务 《婚姻法》解释二第二十三条限定:债权人就一方婚前所负个人债务向债务人的另一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所欠债务用于婚后家庭共有生活的除外。因此婚前债务原则上隶属个人债务,由债务人个人承受,但债权人能够证明所欠债务用于家庭共有生活的应当按照夫妻共有债务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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