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证法》第二十五条限定,通常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商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期满之日起六个月。在合同商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限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对债务人提诉讼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职责;债权人已提诉讼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期间适用诉讼时效中断的限定。第二十六条连带职责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商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期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保证证职责。在合同商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限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保证证职责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职责。第二十七条保证人依照本法第十四条限定就持续发生的债权作保证,未商定保证期间的,保证人能够任意书面通知债权人终止保证合同,但保证人对于通知到债权人前所发生的债权,承保证证职责。
2019-06-05 17:26:38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