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昌都维权顾问
地区:西藏 - 昌都
《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限定:“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没有能力偿还的,经债权人认可或者人民法院裁决,能够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本领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裁判强制偿还。”由此可见,债务人必须偿偿还务是肯定的。实践中,债务人没有能力偿还又有两种分别的情况:一种是暂时没有能力偿还。如隶属这种情况,可按照上述《民法通则》的有关限定,由债务人分期偿还。另一种是永久没有能力偿还。如果是永久没有能力清偿的话,则只能就债务人的个人现有财产来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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