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务人因欠债权人的借款没有按时归还,被债权人起诉,法院判决债务人归还债权人借款10万元。判决生效后,债权人申请执行还款,但由于债务人没有足够的财产进行还款,但债权人打听到债务人在执行还款的过程中,通过公证的方式放弃其父母遗下位于某县城的一幢房屋的继承权,而且房屋已经登记在债务人其他兄弟的名下,对于这种情况应该怎么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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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合同法》第74条规定:“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根据这项规定,撤销权的构成要件为:
一、须以债务人所为的有害于债权人的行为作为撤销权的对象;
二、须以财产行为为撤销标的;
三、须有害于债权人的债权;
四、对债务人以有偿方式处分其财产时,必须在债务人与受益人都具有恶意时,债权人方可行使其撤销权。

2019-05-15 22:13:33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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