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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侵权维权法务
地区:山东 - 济宁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财产损害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以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等方式承担民事责任。消费者与经营者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履行。就本案来说,快递公司既然收取了快递费用就应该按照约定的时间送达,由于快递公司自身的原因而延误了送达时间,应该退还快递费用,对于造成的经济损失应当承担一定的责任。协商不成可向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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