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2018年4月1日正式从公司去职,并签订了竞业限制协议,这种做法可否违背了竞业限制协议的终止条款。公司可否应该将7月份的竟业协议赔偿金补发给我?谢谢

黑龙江 - 双鸭山 劳动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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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鸭山谈判法务

地区:黑龙江 - 双鸭山

竞业限制是用人单位对负有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劳动者,在劳动合同知识产权权利归属协议或技术保密协议中商定的竞业限制条款,即:劳动者在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后的肯定时限内不得在生产同类产品、经营同类业务或有其他竞争关系的用人单位任职,也不得自己生产与原单位有竞争关系的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限制时间由当事人事先商定,但不得超出二年。

2019-05-24 19:15:39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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