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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索赔调解法务
地区:新疆 - 省直辖
在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上盗窃他人随身携带的财物的,应当认定为“扒窃”,扒窃本身不论数额多少,将涉嫌盗窃犯罪,而数额较大的标准,最高人民法院规定的起点是1000元以上,但全国大部分地方高于这个标准。如果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数额较大”的标准可以按照前条规定标准的百分之五十即500元确定:(一)曾因盗窃受过刑事处罚的;(二)一年内曾因盗窃受过行政处罚的;(三)组织、控制未成年人盗窃的;(四)自然灾害、事故灾害、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期间,在事件发生地盗窃的;(五)盗窃残疾人、孤寡老人、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六)在医院盗窃病人或者其亲友财物的;(七)盗窃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的;(八)因盗窃造成严重后果的。具体可参考《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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