叔叔前几天因为在公交车上进行偷盗现在被警察拘留了,但是我叔叔偷盗的金额没有达到立案的标准,警方这样做是否存在量刑过度的情况,警方向我们表明,叔叔有流串作案的惯偷,后面在此进行偷盗的时候,只要涉案的金额超过500元,就要被定罪,法律上是这样吗?

新疆 - 省直辖 交通事故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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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上盗窃他人随身携带的财物的,应当认定为“扒窃”,扒窃本身不论数额多少,将涉嫌盗窃犯罪,而数额较大的标准,最高人民法院规定的起点是1000元以上,但全国大部分地方高于这个标准。如果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数额较大”的标准可以按照前条规定标准的百分之五十即500元确定:
(一)曾因盗窃受过刑事处罚的;
(二)一年内曾因盗窃受过行政处罚的;
(三)组织、控制未成年人盗窃的;
(四)自然灾害、事故灾害、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期间,在事件发生地盗窃的;
(五)盗窃残疾人、孤寡老人、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
(六)在医院盗窃病人或者其亲友财物的;
(七)盗窃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的;
(八)因盗窃造成严重后果的。具体可参考《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19-05-11 21:02:11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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