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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海维权顾问
地区:四川 - 南充
您好,根据《关于依法惩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的意见》15.以出卖为目的强抢儿童,或者捡拾儿童后予以出卖,符合刑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款规定的,应当以拐卖儿童罪论处。以抚养为目的偷盗婴幼儿或者拐骗儿童,之后予以出卖的,以拐卖儿童罪论处。因此,捡拾儿童后予以出卖的,构成拐卖儿童罪,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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