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赔偿,是指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的经过中,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国家所应承受的赔偿职责。 行政赔偿流程:
(一)申请赔偿与受理立案;
(二)审查;
1、赔偿申请可否隶属法律、法规以及规章限定的赔偿范围。
2、有不能律、法规以及规章关于不予赔偿的限定情形。
3、请求人可否符合国家赔偿法第六条限定的要求。
4、可否应由本机关予以赔偿。
5、赔偿请求可否已过时效。
6、请求赔偿的有关手续可否齐全。
(三)行政赔偿案件的解决:
1、对已立案的行政赔偿案件,由案件受理组织送有关业务工作部门解决,特殊情况外,也可由案件受理组织直接解决。
2、承办部门应在一个月内对赔偿请求提议予以赔偿或不予赔偿的意见,连同有关手续报送政策法规处审核。
3、政策法规处对承办部门的意见应在十日内进行审核,报本机关分管负责人审核认可后,报本机关主要负责人准许。
4、司法行政机关对符合法定赔偿要求,决定予以赔偿的,制作《行政赔偿决定书》。
5、对不符合法定赔偿要求,决定不予赔偿的,制作《不予行政赔偿决定书》。《行政赔偿决定书》和《不予行政赔偿决定书》由机关主要负责人签订,加盖机关印章,并送达赔偿请求人。
6、对本机关不负有赔偿义务的申请,应通知赔偿请求人向有赔偿义务的的机关提议。赔偿义务人是其他司法行政机关的,也能够根据申请人的请求,收案后移送有赔偿义务的司法行政机关。
(四)行政赔偿的执行 负有赔偿义务的司法行政机关负责赔偿决定的执行。
2019-04-26 14:41:52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