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向B订购一批音响设备的合同,按照合同的要求必须要在一个月之内交付50台相同质量和规格的音响设备,并装箱打包运输到A所在地处。当A收到货物后,通过检查发现这批音响设备出现问题,跟所签订合同协议里所规定的音响设备型号不一致,并且发现了在运输过程导致音响设备的损坏。于是A就跟陈某提出这批货款的问题,但是B不承认自己的问题,并强烈要求A及时把货款缴纳。A认为不妥,并通过法律途径寻找帮助。

湖南 - 株洲 刑事犯罪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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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中由于乙公司履行行为与合同不符,甲公司可以要求乙公司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根据《》第条, 第三十五条
(1)卖方交付的货物必须与合同所规定的数量、质量和规格相符,并须按照合同所规定的方式装箱或包装。
(2)除双方当事人业已另有协议外,货物除非符合以下规定,否则即为与合同不符:(a)货物适用于同一规格货物通常使用的目的;(b)货物适用于订立合同时曾明示或默示地通知卖方的任何特定目的,除非情况表明买方并不依赖卖方的技能和判断力,或者这种依赖对他是不合理的;(c)货物的质量与卖方向买方提供的货物样品或样式相同;(d)货物按照同类货物通用的方式装箱或包装,如果没有此种通用方式,则按照足以保全和保护货物的方式装箱或包装。
(3)如果买方在订立合同时知道或者不可能不知道货物不符合同,卖方就无须按上一款(a)项至(d)项负有此种不符合同的责任。

2019-04-15 16:19:09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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