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家隔壁的一个邻居,是个女生,她叫小凌,她有一个已经交往了三年的男朋友,男方家里好像很不错然后又是独生子,但是听说男方的父母觉得我们小凌不够好也配不上他们家一直都不同意他们来往,最近他们发生了一件比较轰动的事情就是他和她男朋友一起相约自杀了,可能双方都觉得现实太压抑了吧,明明相爱的人却不能在一起就决定以这样的方式来作为反抗,但最惊讶的不是在这里,是小凌在自杀的最后关头后悔了,可是那个时候已经来不及了,男方已经喝下了自杀的敌敌畏,小凌想制止已经没用了,男方父母因此觉得小凌是故意的,还把她告上了法庭,小凌真的就要去坐牢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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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故意杀人罪】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相约自杀,是指两人以上相互约定自愿共同自杀的行为。在我国刑法学界和司法实践中,普遍认为对于相约自杀的行为,在自杀的过程中,没有强制或者诱骗的因素,不具备故意杀人罪的特征,因而不能认定为故意杀人罪,不应追究行为人刑事责任。不作为故意杀人罪是一种特殊的犯罪行为,一般是指行为人负有作为的义务而不履行义务,以不作为形式实施侵害他人生命权力的犯罪。与一般故意杀人罪不同的是,构成该犯罪必须具备以下三个要素:一是行为人负有阻止他人死亡或救助他人的作为义务;二是行为人有履行义务的可能性。三是不作为行为与他人死亡结果之间存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当然此因果关系与一般犯罪因果关系不同,不作为犯罪的因果关系中,造成危害结果的原因一般是由另一个直接原因与不作为行为的相互结合。本案中,男女双方相约自杀,女方应该不构成故意杀人罪。其
一,双方均无故意剥脱对方生命的主观意图;其
二,双方均无故意剥夺对方生命的行为。因此,仅就相约自杀行为而言,小凌是不构成一般故意杀人罪的。本案当中,小凌与男方相约自杀后又反悔,反悔后,小凌基于她自己的相约自杀的先行行为对男方自然产生救助的特定义务。小凌具备作为义务,且具备现实救助的可能性。故小凌构成不作为故意杀人罪。

2019-04-15 10:51:51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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