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是死刑了吗?要怎样又无期啊!

山东 - 济宁 刑事诉讼
1位律师回复

债务纠纷谈判法务

地区:山东 - 济宁


1、假释,是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犯罪分子,在执行肯定刑期之后,因其遵守监规,接受教育和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而附要求地将其予以提前释放的规则。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间再犯新罪的,不构成累犯
2、假释考验期,假释是对符合假释法定要求的犯罪分子附要求的提前释放,在刑期执行完毕之前对得到假释的罪犯制定肯定时限的考察,这段时限就是假释考验期。刑法第83条限定的假释考验期:“被判有期徒刑的为无执行完毕的刑期,被判无期徒刑的假释考验期为十年,假释考验期从假释之日起计量。”“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执行原坐牢期二分之一以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事实上执行13年以上,才能够适用假释。”可见,有期徒刑的假释考验期肯定低于总刑期的二分之一;《刑法》第八十五条限定: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时限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如果无本法第八十六条限定的情形,假释考验期满,就认为原坐牢罚已经执行完毕,并公开予以宣告。

2019-04-13 02:50:02 回复
查看更多
其他人都在看:
济宁律师 刑事辩护律师 徐州刑事辩护律师 更多律师>

想获取更多刑事辩护资讯

微信扫一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