朋友的弟弟因为打架斗殴,被警察人员拘留。在办案人员进行笔录询问时,只是单纯提问了朋友弟弟事发的来龙去脉,笔录做完后,也并未向朋友的弟弟当场宣读此笔录,致此,在案件审理过程中,犯罪嫌疑人描述的与笔录存在严重的差异,请问办案人员这样做是否合法?

广西 - 南宁 刑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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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法律管家

地区:广西 - 南宁

你好,办案人员应当宣读,但是并不要求有其他见证人在场。《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条规定,讯问笔录应当交犯罪嫌疑人核对,对于没有阅读能力的,应当向他宣读。如果记载有遗漏或者差错,犯罪嫌疑人可以提出补充或者改正。犯罪嫌疑人承认笔录没有错误后,应当签名或者盖章。侦查人员也应当在笔录上签名。犯罪嫌疑人请求自行书写供述的,应当准许。必要的时候,侦查人员也可以要犯罪嫌疑人亲笔书写供词。

2019-04-10 18:46:2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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