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七条 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量。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出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能够延长诉讼时效期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二款 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七条限定的“二十年”诉讼时效期间,能够适用民法通则有关延长的限定,不适用中止、中断的限定。所以,诉讼时效最长不能超出20年,但是如果每年再次签订借条,商定新的还钱时间的,则不隶属此种情况。
2019-04-07 21:36:52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