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查封后典质的,保证范围受限制。律师应当合法地提示债权人,商品房在典质前存在被查封、扣押、财产保全的,典质不能包含已被查封、扣押或财产保全的份额。先典质后查封的,不影响典质效力。律师应当提示债权人,对于事先设定典质保证的房屋,政府主管部门或人民法院依法查封、扣押的,或对典质保证财产采取财产保全或执行措施的,不影响典质保证的效力,典质权人仍对该商品房已典质部分或全部享有优先受偿权。法院能够查封已经被典质的房屋。依据为最高院有关执行问题若干限定第40条:“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所有的其他人享有典质权、质押权或留置权的财产,能够采取查封、扣押措施。财产拍卖、变卖后所得价款,应当在典质权人、质押权人或留置权人优先受偿后,其余额部分用于清偿申请执路人的债权。”除法律、法规有禁止性限定的,或典质当事人对房屋附属物、从物、从权利的移转有特别商定的,以折价、变卖、拍卖方式实现典质保证债权时,附属物、从物、从权利随典质物一并转移。典质权的效力通常及于典质权设定时已经存在的房屋从物,而通常不及于典质人以后获到的从物。典质房屋与从物分别为两个以上的人分别所有的,典质权的效力不及于典质物的从物。
2019-04-01 01:49:34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