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第一百三十九条限定:“当事人无商定标的物的托付时限或者商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四项的限定”;第六十一条限定:“合同奏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无商定或者商定不明确的,能够协议增加;不能达到增加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第六十二条限定: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商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限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限定:(四)履行时限不明确的,债务人能够任意履行,债权人也能够任意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另一方必要的准备时间“。根据上述的限定,能够任意要求卖方交房,但应当给卖方必要的准备时间。牵涉中介的,还应该要求中介予以赔偿。
2019-03-26 06:32:20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