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你们几家的承包土地进行投标的事项,可否与原土地使用性质相同?如果改变原承包土地的使用性质,那么,此项投标不能律效力。第二,你们几家可否与乡村土地承包的发包方(大队)或者中标方签订土地投标合同?如果无,那么,此项投标不能律效力。第三,你们几家的投标如果是合法、合法的,并且签订了相关投标合同,那么,中标人的“忽悠”就是合同违约,要求中标方赔偿由此导致的损失。第四,如果是此项投标不能律效力,那么,你们几家首先应该与乡村土地承包的发包方进行沟通,商量由此产生损失的赔偿办法,要求发包方赔偿由此导致的损失。第五,如果商量或者自行要求赔偿发生困难,你们几家能够将乡村土地承包的发包方和中标方同时列为被告人,诉讼至人民法院。第六,你们能够根据在上面第一点至第四点的分析当中,找到符合你们具体情况的事项,诉讼的借口(也就是牵涉到的“问题类型”),不外乎“合同违约”或者“投标欺诈”。至于“要怎样个流程”、“官司可否能打赢”的问题,并不重要。到了民事诉讼阶段,你们自然就能够按照人民法院的要求履行诉讼流程。
2019-03-23 18:57:20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