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欠他人100万元。借条商定息金是月百分之二。并且主张至事实上偿还全部日止按月利率百分之二计量息金,这有法律依据吗?有不能律帮助我不再付息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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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合同法)第211条限定,自然人之间的借债合同对支付息金无商定或者商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息金。自然人之间的借债合同商定支付息金的,借债的利率不得违背国家有关限制借债利率的限定。在处置这类纷争时,应当注意区分三种情形:一是商定了还钱时限,借债人也按期还了款。二是商定了还钱时限,但是借债人逾期还钱。三是借债无商定还钱时限。第一种情形自不必说,在商定的时限内使用借债是不承受息金的,因为两方无商定息金,视为不支付息金。第二种情形借债人在商定的借债时限内是不承受息金的,道理很简单,就是两方商定的借债时限内视为无息借债。但是逾期还钱了,就是对借贷人合法权利的一种侵害,就是一种违约做法,应当承受违约职责,那就是承受逾期还钱所逾时限内的借债息金,按照国家银行同期借贷利率计量息金。第三种情形隶属无息无时限借债,什么时候借贷人向借债人主张返还借债(当然要留够肯定的返还时限),借债人未能返还的,从借贷人要求返还的时限期满开始计量息金。民间借贷的息金和利率的确定有无原则。民间借贷合同有偿合同的,其息金和利率的确定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1、当事人对息金和利率有商定的,按照合同的商定解决。
2、民间借贷合同当事人之间商定利率的,其商定的利率能够适当高于银行借贷利率,但是不得高于国家有关限制借债利率的限定。根据司法解释,民间借贷的利率不得超出银行同类借贷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超出这一限度的,超出部分的息金不予保护。
3、民间借贷当事人之间不得商定计量复利。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指出,出借人不得将息金计入现值谋取高利,审理中发现债权人将息金计入现值计量复利的,其利率超出银行同类借贷利率的四倍时,超出部分的息金不予保护。
4、民间借贷合同对支付息金无商定或者商定不明的,视为不支付息金。自然人之间商定的定期无息借贷,出借人要求借债人偿付逾期息金,或者不定期无息借贷经催告不还,出借人要求偿付催告后息金的,能够参照银行同类借贷的利率计息。

2019-03-22 19:45:0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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