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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边法律顾问
地区:新疆 - 塔城
《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 有下列寻衅滋事做法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一)随意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导致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纠集他人屡次实施前款做法,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能够并处罚金。 鉴于其在犯罪时不到18岁,根据《刑法》的限定,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或者是未成年人认错立场良好,有悔罪表现,也会被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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