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八条限定,被扶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受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本领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本领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2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乡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准则计量。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量至十八岁;被扶养人无劳动本领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量二十年。但六十岁以上的,年纪每增加一岁减少2年;七十五岁以上的,按五年计量。也就是法律限定的被抚养人的主体资格并非是根据可否达到退休年纪确定的,而是根据可否丧失劳动本领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确定的,如果被抚养人达到了退休年纪,但是无丧失劳动本领或者有其他生活来源,那么是不能主张或者不能足量得到被抚养人生活费的。可否丧失劳动本领,应有劳动部门的判定结论。可否有其他生活来源,能够由当地民政部门或街道出具证明。
2019-03-20 06:38:39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