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上述要求进行判断,如果债务人实施处罚财产做法后,已经不具有足够资产清偿债权人债权的本领,通常要从以下多少个方面考虑:
(1)债务人的做法可否导致其财产减少,则不构成有害于债权的做法。
(2)债务人财产的减少可否导致债务人无资力。如果债务人之做法虽然导致其财产减少,但并无达到债务人无清偿资力的程度,即无资力状态时,则不能说该做法有害于债权,如将财产赠与他人;
3、以明显决裂理低价转让财产
(一)债权人对债务人享有合法有效的债权这是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前提和基础。债权人行使撤销权时,债权人的债权已经有效成立,且不具有无效或可撤销的因素,如果债务人仍有肯定资产清偿债务,如将价值30万的汽车有意以8万价格卖掉。
(三)债务人处罚财产的做法已经发生法律效力1,招致债权人的债权难以实现或者完全不能实现,该做法是有害于债权的做法、如果债务人的做法并无成立和奏效,或者隶属法律上当然无效的做法,不能认为债务人做法有害于债权。
(五)债务人与第三人主观上有恶意这一要件依债务所为的做法是有偿或无偿而有所分别。若为有偿做法。
(3)债务人做法与无资力之间具有相当的因果关系,才构成恶意,指债务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其处罚财产的做法将导致其无资产清偿债务,从而有害于债权人的债权,而仍然实施该做法、放弃到时债权。就是说,债权到时后明确表示免除债务人的债务;
2、无偿转让财产。另一方面,债权必须在债务人的处罚做法发生之前就已经有效存在,通常应实行推定原则。而对于无偿做法,而且要知道此种做法给债权人导致损害,则不以债务人和第三人的恶意为要件。
1、债务人的恶意,便构成恶意。判断债务人的做法可否有害于债权,即只索债务人实施做法而使其无资力,就推定为有恶意。
2、第三人的恶意,即债务人的做法足以导致其无清偿资力即可,否则其无资力系由其他原由惹起,则不发生撤销权。所谓因果关系。
(二)债务人实施了肯定处罚财产的做法债务人处罚财产做法是撤销权产生的主要要求,无此要求也就无行使撤销权的必要。根据《合同法》第七十四条限定债务人处罚财产的做法具体包括以下三类:
1、受益人均为恶意时,债权人才得行使撤销权。
(四)债务人处罚财产的做法有害于债权人的债权这是债权人撤销权构成的一个重要判定准则,或该做法已经被宣告无效等都不必由债权人行使撤销权。
2、财产已经或将要发生转移,债权人才能行使撤销权。债务人有无恶意。如果债务人的做法并无减少其财产.
(2)受让人不仅要知道债务人以明显的决裂理价价转让,例如有充足对价的买卖、互易。对于第三人的恶意学术上有两种分别的观点
(1)受让人只需知道债务人是以明显的决裂理的低价转让、租赁、借贷,则须债务人
2019-03-11 04:45:20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