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局认定商家不以自己真实姓名销售商品。涉嫌消费欺诈。行政处罚了1万元。消费者能够得到三倍赔偿吗

四川 - 南充 刑事犯罪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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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四川 - 南充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三条第三款经营者提供的机动车、计量机、电视机、电冰箱、空调器、洗衣机等耐用商品或者装饰装修等服务,消费者自接受商品或者服务之日起六个月内发现瑕疵,发生争议的,由经营者承受有关瑕疵的举证职责。如果牵涉本款限定的商品或服务的,经营者首先应当看消费者接受商品或服务可否在六个月内,如果在六个月内的,则经营者承受有关瑕疵的举证职责。否则,经营者能够此为抗辩,不承受举证职责。

2019-03-09 06:06:58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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