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量不成,到法院诉讼,参考如下法条维权。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纷争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七条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按照所有权调换形式订立拆迁赔偿安置协议,明确商定拆迁人以位置、用途特定的房屋对被拆迁人予以赔偿安置,如果拆迁人将该赔偿安置房屋另行出卖给第三人,被拆迁人请求优先获到赔偿安置房屋的,应予支持。
被拆迁人请求解除拆迁赔偿安置协议的,按照本解释第八条的限定处置。
第八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不能获到房屋的买受人能够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息金、赔偿损失,并能够请求出卖人承受不超出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职责:
(一)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未告知买受人又将该房屋典质给第三人;
(二)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又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
2019-03-06 05:28:16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