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年以合伙人身份退发生以朋友为法人的公司,将之前所有税务均处置完毕,请问作为前合伙人可否要对该公司这两年期间的经济纷争负法律职责?有何风险?

吉林 - 长春 劳动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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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合伙人是指在合伙公司中对合伙公司的债务依法承受无限连带职责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合伙公司法》限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公司、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普通合伙人资格限制:
(1)国有独资公司、国有公司、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
(2)普通合伙公司中,合伙人为自然人的,应当具有完全民事做法本领(设立合伙公司应当具有下列要求:有二个以上合伙人。合伙人为自然人的,应当具有完全民事做法本领);
(3)特殊的普通合伙公司中,合伙人需要有相应的专业资格,如律师事务所中的合伙人需要具有法律从业资格。相关知识延伸阅读:普通合伙人的职责义务
(1)给钱义务。普通合伙人通常需提供基金资本总额1%的资本,这1%的比例虽然比较少,但由于基金的资本总额十分巨大,对普通合伙人个人来说,这也不是一个小的数目,要求普通合伙人给钱的目的使他们与有限合伙人共有承受风险,防止他们过分地冒险。
(2)对合伙债务承受连带清偿职责。普通合伙人负责基金事务的经营和控制,为保障与基金发生往来的债权人的利益,法律限定普通合伙人对合伙基金债务承受连带清偿职责。连带职责的承受对普通合伙人构成了一种强有力的约束,使之真正对合伙基金运作履行诚信义务与职责,并限制普通合伙人以基金的名义大量对外举债。
(3)信息披露义务。普通合伙人要定期向有限合伙人提供基金的财务报表,提供有关基金所投资公司价值和年度发展情况的报告,并邀请有限合伙人参加基金年会。
(4)普通合伙人的信义义务。在英美法系,公司董事、经理对股东、控股股东对小股东负有信义义务已是一项普遍接受的原则。那么在有限合伙创业投资基金中,作为基金管理人的普通合伙人可否负有信义义务呢?美国统一合伙法第404(A)限定了合伙人的做法准则,通过此做法准则的限定确立了合伙人的信托职责,普通合伙人与有限合伙人之间是一种信托关系。普通合伙人对其他普通合伙人、有限合伙人以及合伙公司负有信义义务。信义义务包括有限的忠诚义务与谨慎义务。根据信托法原理,忠实义务要求受托人必须约束自己的做法,不得利用信托为自己谋取私利,不得使自己处于受托人职责与个人利益或其所代表的第三人利益相冲突的地位。普通合伙人作为创业投资基金的管理人,不得将其自身置于与基金资产或受益人的利益相冲突的地位。谨慎义务主要是不得有严重大意或不计后果的做法以及有意渎职或违法的做法。谨慎义务不得以合伙协议加以排除,但其准则能够合法降低。我国信托法第25条限定了受托人的忠实和谨慎的义务。
(5)遵守有限合伙协议的义务。如前所述,为约束普通合伙人可能采取的种种机会主义做法,合伙协议对普通合伙人可能采取的种种机会主义做法设置了若干约束条款,普通合伙人须遵守协议的商定,不得违背。

2019-03-04 10:46:08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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