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钦州法务
地区:福建 - 三明
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借贷,婚后用夫妻共有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离婚时两方协议不成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判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返还的借贷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两方婚后共有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由产权登记一方对 另一方进行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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