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婚姻法解释(三)》第十条的限定,一方在婚前已经通过银行借贷的方式向房地产公司支给了全部购房款,买卖房屋的合同义务已经履行完毕,即在婚前就获到了购房合同确认给购房者的全部债权,婚后得到房屋的物权只是财产权利的自然转化,故离婚分配财产时将按揭房屋认定为一方的个人财产相对比较平等。对按揭房屋在婚后的增值,应考虑另一半一方参与还贷的事实上情况,对其作出平等合法的赔偿。在将按揭房屋认定为一方所有的基础上,未偿还务也应由其继续承受,这样处置不仅易于操作,也符合合同相对性原理。婚前一方与银行签订典质借贷合同,银行是在审查其资信及还钱本领的基础上才认可借贷的,其隶属法律意义上的合同相对人,故离婚后应由其继续承受还钱义务。对于婚后参与还贷的一方来说,婚后共有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限定的照看娃儿和女方权益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赔偿。
2019-02-19 13:43:05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