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根据婚姻法,夫妻共有财产如果无事先商定,根据《婚姻法》第十七条限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有所有:
(一)薪水、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限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有所有的财产。 根据婚姻法解释二第十一条限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下列财产隶属婚姻法第十七条限定的amp;quot;其他应当归共有所有的财产amp;quot;:
(一)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获到的收益;
(二)男女两方事实上获到或者应当获到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
(三)男女两方事实上获到或者应当获到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赔偿费。 在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置财产分配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中第6条限定,一方婚前个人所有的财产,婚后由两方共有使用、经营、管理的,房屋和其他价值较大的生产资料经过8年,贵重的生活资料经过4年,可视为夫妻共有财产。因此,现在仍然有很多人认为,夫妻关系存续超出肯定年限,一方的婚前财产就能够转化为夫妻共有财产。其实该条限定已经因与后来新的相关法律限定相冲突而失去法律效力。婚姻法解释
(一)第十九条限定,婚姻法第十八条限定为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有财产。但当事人另有商定的除外。所以,除非夫妻两方另有商定,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无论结婚时间长短,都不会转化为共有财产。
2019-02-14 08:25:58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