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犯罪嫌疑人在取保候审期间,无违背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的限定的情形之一的,在解除取保候审的同时,公安机关应当将保证金如数退还给犯罪嫌疑人。第五十六条限定:被取保候审人的义务
(一)未经执行机关准许不得离开所寓居的市、县;
(二)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三)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四)不得毁灭、虚构证据或者串供。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背前款限定,已交纳保证金的,没收保证金,并且差别情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结悔过,再次交纳保证金、提议保证人或者监视寓居、予以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取保候审期间未违背前款限定的,取保候审结束的时候,应当退还保证金。
2、决定退还保证金的,应当经过严格审核后,报县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准许,签发《退还保证金决定书》。
3、公安机关决定退还犯罪嫌疑人的保证金后,应当在解除对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审的同时,通知指定的银行将保证金如数退还给犯罪嫌疑人,并责令犯罪嫌疑人在《退还保证金决定书》上签字或者盖章。因此,如果被取保候审人在取保候审期间无违背法律的相关限定,取保候审的保证金都是应当退还的。
2019-02-12 17:17:00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