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依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三十一条,保险公司可向被保险人赔偿,也可直接向受害人赔偿;抢救阶段接到交警通知后,需及时垫付抢救费用。交强险有责医疗费用限额内可先行垫付、支付,商业三者险也可按合同约定直赔或预付。
保险公司在诉讼中申请重新鉴定,属于其对原鉴定结论的质疑。法院是否准许,取决于原鉴定是否存在法定瑕疵。如果原鉴定程序规范、依据充分,法院可能不会轻易准许。但一旦准许,重新鉴定的结果将替代原鉴定作为认定伤残等级的依据。
你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的相关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赔偿责任首先由承保机动车强制保险的保险人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不足部分,由商业保险按合同约定赔偿;若仍不足或未投保商业保险,则由侵权人负责赔偿。法律在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中,不因车辆属性而区别对待赔偿责任,而是依据事故中的实际责任来分配赔偿义务。
你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