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价值:一审宣判后十多天即刑满释放。
我的价值:致人行道上行人死亡,全责,,属于省高院规定一律不判缓刑的案件,故有期徒刑一年实属不易!
我的价值:蓄意、持刀、重伤他人且未赔偿,但辩护中充分阐明了被害人的过错,使被告人基本仅在起刑点量刑。
我的价值:有累犯情节,仅判六个月。
我的价值:接案七天内取保候审成功,并成功获得缓刑
我的价值:在审判阶段经辩护人力争,采纳了在“容留他人吸毒”罪构成自首的观点。
我的价值:在起诉阶段将“寻衅滋事”罪纠正为“故意伤害罪”,从而大大降低了刑期。
我的价值:通过与公安机关的积极沟通和协调, 在七天内就成功为当事人办理了取保侯审。最终被法院处以缓刑,重获自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