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色金属中间产品供需合同
根据 年 字 号 19 年 月 日签订于 编号:字第 号
品名
规格
计量
单位
全年合同
分 月 数 量
一
月
二月
三月
四月
五月
六月
七月
八月
九月
十月
十一月
十二月
吨
金属
需方到站:整车
合
同
条
款
1.精矿中含有价金属之计价。精矿水份、交货地点均按部颁标准
(YB113-82pb)、(YB114-82Zn)与株冶原料
进厂质量标准执行。精矿中含As≤0.8%、≤ %、≤ %、≤
%、≤ %、≥ %、精矿主成份40%> ≥38%按300元
吨金属计价,锌精矿含Ag计价、S不计价;铅精矿含Au、Ag
按国家规定档次价的50%计价。精矿主成份小于35%者只付运
费,不付货款。
2.精矿中含杂质最高不得超过如下界限:≤ %、≤ %、≤ %、≤
%、≤ %当精矿粒度不符或含杂质超过界限时,卸车前发现未造
成生产损失者,作退货处理,并据实核收转运、场地等有关费用。造
成生产损失者不予计价。
3.精矿中含杂质超过部颁标准,而小于(2)款界限时:______
───────────────────────
4.计划内原料,供方凭出厂质量证明书及铁路运单向需方托收85%之
基价,货到验收后需方将结算尾款汇给供方。计划外原料,货到验收
后,凭需方检验单和供方发票结算。
5.精矿中不得有外来夹杂物,凡掺杂使假的参照国务院89-61号文
件规定,不予计价结算;成团结块者,所增加的费用由供方负责,每
车另收损失费300元,错发矿种未造成生产损失者,按实发矿种价
值的3%核收损失费;造成生产损失者,不予计价结算。
6.供需双方遇停电停产检修均可停发停进,但须在月前电告对方,若遇
不可抵抗之灾害亦可紧急停发停进,但须即时电告对方。
7.精矿必须敞开散装,整车进株冶专用线,按月合同数均衡发运。强行
包装发运进厂者按30元/吨矿量核收解包转运费并终止执行合同。
零担进运进厂的按200元/吨矿量核收费用。
8.双方必须信守合同条款,在执行过程中未经双方同意,不得单方修改
或废止。
9.违约责任
10. 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
11.本合同一式十份,双方各执五份,自签订之日起至当年 月 日
止有效
供 方
单位名称(章)
单位地址: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理人:
电 话:
电报挂号:
开户银行:
帐 号:
邮政编码:
需 方
单位名称(章)
单位地址: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理人:
电 话:
电报挂号:
开户银行:
帐 号:
邮政编码:
鉴(公)证意见:
经 办 人:
鉴(公)证机关(章)
年 月 日
(注:除国家另有规定外,鉴(公)证实行自愿原则)
有效日期: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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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同名称 | 订单金额 | 文件格式 |
|---|---|---|
| 有色金属中间产品供需合同 | 9.90元 | .docx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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