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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色金属中间产品供需合同

有色金属中间产品供需合同 

根据 年 字 号 19 年 月 日签订于  编号:字第  号

品名

规格

计量

单位

全年合同

分 月 数 量

二月

三月

四月

五月

六月

七月

八月

九月

十月

十一月

十二月

金属

需方到站:整车

1.精矿中含有价金属之计价。精矿水份、交货地点均按部颁标准 

(YB113-82pb)、(YB114-82Zn)与株冶原料

进厂质量标准执行。精矿中含As≤0.8%、≤ %、≤ %、≤

%、≤ %、≥ %、精矿主成份40%> ≥38%按300元

吨金属计价,锌精矿含Ag计价、S不计价;铅精矿含Au、Ag

按国家规定档次价的50%计价。精矿主成份小于35%者只付运

费,不付货款。

2.精矿中含杂质最高不得超过如下界限:≤ %、≤ %、≤ %、≤

%、≤ %当精矿粒度不符或含杂质超过界限时,卸车前发现未造 

成生产损失者,作退货处理,并据实核收转运、场地等有关费用。造

成生产损失者不予计价。

3.精矿中含杂质超过部颁标准,而小于(2)款界限时:______

─────────────────────── 

4.计划内原料,供方凭出厂质量证明书及铁路运单向需方托收85%之

基价,货到验收后需方将结算尾款汇给供方。计划外原料,货到验收

后,凭需方检验单和供方发票结算。

5.精矿中不得有外来夹杂物,凡掺杂使假的参照国务院89-61号文

件规定,不予计价结算;成团结块者,所增加的费用由供方负责,每

车另收损失费300元,错发矿种未造成生产损失者,按实发矿种价

值的3%核收损失费;造成生产损失者,不予计价结算。 

6.供需双方遇停电停产检修均可停发停进,但须在月前电告对方,若遇

不可抵抗之灾害亦可紧急停发停进,但须即时电告对方。  

7.精矿必须敞开散装,整车进株冶专用线,按月合同数均衡发运。强行

包装发运进厂者按30元/吨矿量核收解包转运费并终止执行合同。

零担进运进厂的按200元/吨矿量核收费用。

8.双方必须信守合同条款,在执行过程中未经双方同意,不得单方修改

或废止。

9.违约责任

10. 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 

11.本合同一式十份,双方各执五份,自签订之日起至当年 月 日

止有效

供  方

单位名称(章)

单位地址: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理人:

电 话:

电报挂号:

开户银行:

帐 号:

邮政编码:

需  方

单位名称(章)

单位地址: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理人:

电 话:

电报挂号:

开户银行:

帐 号:

邮政编码:

鉴(公)证意见:

经 办 人:

鉴(公)证机关(章)

年 月 日 

(注:除国家另有规定外,鉴(公)证实行自愿原则)

有效日期: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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