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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合同的诉讼时效常用(样本9篇)

借款合同的诉讼时效常用1

你好,根据相关法律对于民间借款合同的诉讼时效的规定,民间借贷纠纷的诉讼时效一般情况下为三年。借贷双方明确约定履行期限的,诉讼时效从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算。借款到期后,债务人没有返还借款,债权人明知债权已到期而债务人未能偿还欠款、权利遭受侵害而不追索的,即明知权利被侵害之日起(借款到期日)三年内不主张,即认定超过诉讼时效。当然,如果在追讨借款的过程中,债务人又重新承诺了履行期限的,构成诉讼时效的中断,该借款的诉讼时效从新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重新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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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合同的诉讼时效常用2

私人借款的借条有效期是,写还款时间的就是到期三年内,如果没有写还款时间最长20年。
借条的有效期是指借条的诉讼时效,借条的诉讼时效不影响借条本身的效力。只要是合法签订的真实有效的借条无论多久,借条本身都是有效的。时间只是确保是否超过了诉讼时效,是否会得到法律的保护问题。
关于借条的诉讼时效,与民间借贷的诉讼时效一样要看是否约定了还款时间,如果写明了还款日期,那么诉讼时效就从还款日期的次日起计算三年。如果没有约定归还时间,则最长诉讼时效为20年。
以上是私人借款借条几年内有效期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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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合同的诉讼时效常用3

申请劳动仲裁时效为1年。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劳动者主张双倍工资仲裁时效从何时起算,关系到劳动者的主张能够支持多少,但目前司法实践中对这个问题的处理显得比较混乱,存在三种不同的起算方法:
一、逐月分别计算仲裁时效法,以深圳、上海为代表。
二、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计算法,以成都为代表。
三、违法行为结束之次日开始计算或从一年届满之次日起计算法,以江苏、佛山为代表。
关于双倍工资诉讼时效的回答请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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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合同的诉讼时效常用4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根据诉讼时效规定一般为二年.下列的诉讼情况时效期间为一年:(一)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二)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三)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四)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损毁的。以上就是顾问团为您整理分析的解答,如果您合同拟定上需要帮助可购买模板或请律师代写。您也可以直接联系客服为您解决问题(添加微信/打电话

借款合同的诉讼时效常用5

【1】拖欠工资的诉讼时效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27条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2】拖欠工资,可以去当地劳动监察大队投诉。【3】拖欠工资,可以申请劳动争议仲裁。【4】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仲裁时效,在解除劳动关系的一年内。以上就是顾问团为您整理分析的解答,如果您合同拟定上需要帮助可购买模板或请律师代写。您也可以直接联系客服为您解决问题(添加微信/打电话

借款合同的诉讼时效常用6

关于申请确认合同无效的诉讼时效问题,一般认为,合同无效是法律对合同效力所作的强制性、否定性的评价,无论当事人是否实际履行合同,只要具备无效情形,合同便是自始、当然、确定的无效,该无效并不因时间的经过而变为有效。因此,申请确认合同无效应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当事人均可以于任何时间申请确认合同无效。
合同无效,其法律后果是恢复到合同签订前的状态,接受给付的一方当事人占有财产因合同无效而失去了继续占有财产的权利基础,所以基于合同无效产生的返还财产请求权属于物权请求权,赔偿损失的请求权属于不当XX之债范畴的债权请求权,对于物权请求权是否适用诉讼时效存在争议,但赔偿损失请求权无疑应受诉讼时效的约束。关于无效合同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点问题,现行法律、司法解释尚没有相应的规定,理论界争议很大,审判实践中各地法院掌握的标准也不尽相同。大致有三种观点:
(一)诉讼时效应从受领给付之时的次日开始计算
因为当事人接受给付之时,合同就是无效的(尽管这尚未得到法院的确认),也就是说,当事人接受给付无法律根据,构成不当XX,合同无效的赔偿损失请求权于此时便已成立,诉讼时效自应从此时计算。
(二)诉讼时效应从合同被确认无效之日起算
此种观点认为,合同无效是自始无效,但这仅仅是就合同的实质效果而言的。合同只有被法院或仲裁机构确认无效,其在法律效果上才被视为从订立时即没有任何法律效力。其次,有些场合,当事人一方乃至双方确实不知道合同存在着无效的原因,自然也就不知道不当XX返还义务的产生,给付的当事人不知道也不应当知道其债权受到侵害。于此场合,诉讼时效期间起算的事由不出现,自然谈不上时效期间的起算问题。再次,有的情况下,为给付的当事人即使马上知道合同存有无效原因,但他仍然愿意履行,表示将来也不主张不当XX返还请求权,自然也就无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问题。正是基于以上原因,许多学者认为无效合同的诉讼时效期间应从合同被确认无效之日起计算。该观点的不足之处在于,如果合同在履行期间届满后很长时间才被确认无效,履行合同一方当事人将受到更多损害,其要求赔偿的损失(消极利益)将可能大于合同有效时取得的利益(积极利益)。上面就是合同借款有效诉讼期是什么的相关内容,供你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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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合同的诉讼时效常用7

前款规定的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以上就是工伤保险待遇赔偿诉讼时效的答案了。以上就是顾问团为您整理分析的解答,如果您合同拟定上需要帮助可购买模板或请律师代写。您也可以直接联系客服为您解决问题(添加微信/打电话

借款合同的诉讼时效常用8

保证期间,又称为除斥期间或不变期间,它不同诉讼时效的期间计算方法。最高人民法院《关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三十一条规定:保证期间不因任何事由发生中断、中止、延长的法律后果。理解保证期间,应把握五个关键点:

(一)保证期间是不变的,在合同签订时即已有了准确的界定。

(二)保证期间的起算点是主合同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如果主合同对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时,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如果主合同在期满时经协商达成“展期”(即延长履行期日),此展期协议经保证人书面同意,则起算点顺延至“展期”届满之日,如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则起算点不变。

(三)保证期间的“长”与“短”,如果有约定则以约定的有效,称之为“约定保证期间”;如果没有约定,则执行担保法及《解释》规定的法定期间六个月,称之为“法定保证期间”。

(四)依据《解释》第三十二条规定,如果出现“约定”的保证期间“终结日”早或等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则视为未约定,执行担保法规定的六个月的标准;如果“约定”的保证期间是截止到“主债务本息还清时为止(没有准确期日)”,则视为约定不明,执行两年的规定,这是司法解释规定的特殊标准,但应明确这一时间仍然是不变期间。

(五)以准确具体的起算点为标准,依据“约定保证期间”或“法定保证期间(原则是六个月,例外是两年)”的内容,即可准确计算出保证期间的终止日。

因为保证期间是不变期间,保证期间届满日之前债权人是否依法及时行使权利对保证人应否承担法律责任产生直接的法律后果。依据担保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和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如果债权人依法定要求主张权利,则发生保证期间向保证合同诉讼时效的转换;如果债权人未依法定要求主张权利,则发生保证人因保证期间届满而免承担保证责任的法律后果。为了便理解,下面分两类来分析保证期间向保证合同诉讼时效转换的关系:

(一)就一般保证而言,由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故担保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即法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已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期间适用诉讼时效中断的规定”;《解释》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一般保证的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前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从判决或者仲裁裁决生效之日起,开始计算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对以上引用的法律规定,理解中应把握三点:首先,如果债权人要追求让保证人承担责任的法律后果,就必须在保证期间之内(届满之日前)提起诉讼或仲裁;否则,债权人就丧失了实体上的胜诉权,即保证人免承担保证责任;其次,债权人提起诉讼或仲裁的对象(即被告方)只能是主合同的债务人,而不能是保证人;最后,只有当诉讼文书或仲裁文书生效之日起,保证期间的法律意义即告终结,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即开始起算,保证期间已转换成为保证合同诉讼时效的期间;如果没有债权人向主债务人提起诉讼或仲裁这一“前置”条件,则保证期间就不能转换为保证合同诉讼时效,即保证合同就丧失了诉讼时效的起算点。在此特别说明担保法规定“保证期间适用诉讼时效中断的规定”,其法律用语的本义是“保证期间终结”,而不是“保证期间的中断”,因为保证期间是不存在“中断”的。考虑到诉讼或仲裁的提起到权利义务关系的最终确定有一段审理或仲裁过程,司法解释规定保证合同诉讼时效的起算点是“生效之日”,所以,审理或仲裁的过程是一段“空白时间段”,既不是保证期间,也不是诉讼时效。

(二)就连带保证而言,因其法律特征是主债务人与保证人对债权人连带承担责任,故担保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即法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解释》第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前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从债权人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之日起,开始计算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对以上引用的法律规定,理解中应把握三点:首先,如果债权人要追求让保证人承担责任的法律后果,就必须在保证期间之内(届满日之前)提出主张权利的要求,如通知等,这里的“要求”仅限证明债权人主张权利,而不同在一般保证中要求“诉讼”或“仲裁”;其次,债权人主张权利的直接对象必须是保证人,而不能仅针对主债务人提出;最后,只要能证明债权人在保证期间之内向保证人主张了权利,保证期间在主张权利之日起即丧失作用,进而自然转换为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期间,即开始起算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

从以上两方面分析可以看出,针对一般保证和连带保证而言,债权人必须在保证期间之内履行法律规定的行为(诉讼或仲裁、主张权利),才能使保证期间及时有效地转换为诉讼时效期间,这是债权人对保证人保全实体权利的法律条件:如果未实现这种“转换”,则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问题就不存在,保证人无条件地免除保证责任。

【法官点睛】:保证期间虽不因任何事由发生中断、中止、延长的法律后果,但是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前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则开始计算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而诉讼时效又存在着中止、中断、延长的情形。所以,担保之路确实是漫漫又长长。

借款合同的诉讼时效常用9

诉讼时效是指民事权利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在法定的时效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当时效期间届满时,人民法院对权利人的权利不再进行爱护的制度。在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期间内,权利人提出恳求的,人民法院就强制义务人履行所担当的义务。那么你知道有哪些吗?下面_我整理了,供你参考。 借条诉讼时效如下:

1、从诉讼时效的角度看,假如借条注明白还款日期,那么诉讼时效就从还款日期的次日起计算两年;

2、假如没有注明还款日期,则表明该合同系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合同, 和 对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合同如何履行均有规定。 第206条规定:借款人应当根据商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商定或者商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第61条规定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酬劳、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商定或者商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根据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所以,债务履行期限不明确属 履行期限未届至的情形,债权人虽然有权随时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但须给对方必要的预备时间。 在此情形下,确定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点,事实上存在如下几种类型:

(1)债权人催告当时债务人就表示立刻履行,事实上却未履行的,诉讼时效应自催告次日起计算。而在此,债权人何时催告并没有时间上的任何限制。

(2)假如当事人协商全都,确定了一个明确的履行期限,事实上,双方当事人变更了合同内容,将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变成了履行期限明确的债务,那么,债务人 该期限届满未履行债务的,诉讼时效自该期限届满之次日起计算;假如当事人就履行期限协商不成,在任何一方提出了一个合理的履行期限后,诉讼时效自该合理期限届满之次日起计算;

(3)债权人向债务人主见一次权利,债务人当即明确拒绝,而该拒绝又是在行使抗辩权,例如,债权人未给债务人必要的预备时间,债务人拒绝即属 行使抗辩权,或者债务人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那么,债务人的行为不构成违约,诉讼时效期间不起算;

(4)债权人向债务人主见一次权利,债务人明确表示拒绝履行,并有否定债权存在的意思表示,那么,诉讼时效应从该拒绝之日的次日起计算,而不论债权人是否规定有宽限期限及该期限是否届满;

(5)在债权人向债务人主见履行债务,债务人未明确拒绝的状况下,双方商定有履行债务的宽限期,在该期限届满时,无论债务人是否明确拒绝履行债务,只要在客观上债务人不履行,诉讼时效应自该宽限期届满的次日起计算。 延长阅读: 借条超过时效的法律处理

1、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尽量考虑通过友好协商,促进当事人双方就原借条、欠条达成的还款协议,然后依据1997年4月16日法复19974号最高人民法院关 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当事人达成的还款协议是否应当受法律爱护问题的批复之规定处理: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当事人双方就原债务达成的还款协议,属 新的债权、债务关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第九十条规定的精神,该还款协议应受法律爱护。

2、假如超过诉讼时效,当事人双方无法协商的,债权人一方可以考虑向对方发出催收到期款项通知单。由 1999年1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042次会议通过的法释19997号最高人民法院关 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借款人在催款通知单上签字或者盖章的法律效力问题的批复指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第四条、第九十条规定的精神,对 超过诉讼时效期间,信用社向借款人发出催收到期贷款通知单,债务人在该通知单上签字或者盖章的,应当视为对原债务的重新确认,该债权债务关系应受法律爱护。所以,在超过诉讼时效之后,借款人法律地位虽然不肯定等同 信用社,但是仍旧可以考虑实行这种措施,总比毫无方法强吧。

3、需要留意的是,假如欠条所针对的对象是拖欠的租金,那么诉讼时效仍旧根据一年处理。依据20xx年12月25日法研20xx122号最高人民法院讨论室关 对租赁合同债务人因欠付租金而出具的欠款结算单不适用一般诉讼时效的复函之规定:租赁合同债务人因欠付租金而出具的欠款结算单只表明未付租金的数额,并未转变其与债权人之间的租赁关系。因此,租赁合同当事人之间就该欠款结算单所发生纠纷的诉讼时效期间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 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

借款合同的诉讼时效常用(样本9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