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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物运输合同推荐(样本7篇)

货物运输合同推荐1

(示范文本)

托运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邮码: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职务: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承运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邮码: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职务: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据国家有关运输规定,经过双方充分协商,特订立本合同,以便双方共同遵守。

第一条 货物名称、规格、数量、价款

第二条 包装要求

托运方必须按照国家主管机关规定的标准包装;没有统一规定包装标准的,应根据保证货物运输安全的原则进行包装,否则承运方有权拒绝承运。

第三条 货物起运地点

货物到达地点

第四条 货物承运日期

货物运到期限

第五条 运输质量及安全要求

第六条 货物装卸责任和方法

第七条 收货人领取货物及验收办法

第八条 运输费用、结算方式

第九条 各方的权利义务

一、托运方的权利义务

1.托运方的权利:要求承运方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地点、把货物运输到目的地。货物托运后,托运方需要变更到货地点或收货人,或者取消托运时,有权向承运方提出变更合同的内容或解除合同的要求。但必须在货物未运到目的地之前通知承运方,并应按有规定付给承运方所需费用。

2.托运方的义务:按约定向承运方交付运杂费。否则,承运方有权停止运输,并要求对方支付违约金。托运方对托运的货物,应按照规定的标准进行包装,遵守有关危险品运输的规定,按照合同中规定的时间和数量交付托运货物。

二、承运方的权利义务

1.承运方的权利:向托运方、收货方收取运杂费用。如果收货方不交或不按时交纳规定的各种运杂费用,承运方对其货物有扣压权。查不到收货人或收货人拒绝提取货物,承运方应及时与托运方联系,在规定期限内负责保管并有权收取保管费用,对于超过规定期限仍无法交付的货物,承运方有权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2.承运方的义务: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将货物运到指定的地点,按时向收货人发出货物到达的通知。对托运的货物要负责安全,保证货物无短缺,无损坏,无人为的变质,如有上述问题,应承担赔偿义务。在货物到达以后,按规定的期限,负责保管。

三、收货人的权利义务

1.收货人的权利:在货物运到指定地点后有以凭证领取货物的权利。必要时,收货人有权向到站,或中途货物所在站提出变更到站或变更收货人的要求,签订变更协议。

2.收货人的义务:在接到提货通知后,按时提取货物,缴清应付费用。超过规定提货时,应向承运人交付保管费。

第十条 违约责任

一、托运方责任

1.未按合同规定的时间和要求提供托运的货物,托运方应按其价值的______%偿付给承运方违约金。

2.由于在普通货物中夹带、匿报危险货物,错报笨重货物重量等招致吊具断裂、货物摔损、吊机倾翻、爆炸、腐蚀等事故,托运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3.由于货物包装缺陷产生破损,致使其他货物或运输工具、机械设备被污染腐蚀、损坏,造成人身伤亡的,托运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4、在托运方专用线或在港、站公用线、专用线自装的货物,在到站卸货时,发现货物损坏、缺少,在车辆施封完好或无异状的情况下,托运方应赔偿收货人的损失。

5、罐车发运货物,因未随车附带规格质量证明或化验报告,造成收货方无法卸货时,托运方应偿付承运方卸车等存费及违约金。

二、承运方责任:

1.不按合同规定的时间和要求配车、发运的,承运方应偿付甲方违约金______元。

2.承运方如将货物错运到货地点或接货人,应无偿运至合同规定的到货地点或接货人。如果货物逾期达到,承运方应偿付逾期交货的违约金。

3.运输过程中货物灭失、短少、变质、污染、损坏,承运方应按货物的实际损失(包括包装费、运杂费)赔偿托运方。

4.联运的货物发生灭失、短少、变质、污染、损坏,应由承运方承担赔偿责任的,由终点阶段的承运方向负有责任的其他承运方追偿。

5.在符合法律和合同规定条件下的运输,由于下列原因造成货物灭失、短少、变质、污染、损坏的,承运方不承担违约责任:

①不可抗力;

②货物本身的自然属性;

③货物的合理损耗;

④托运方或收货方本身的过错。

本合同正本一式二份,合同双方各执一份;合同副本一式 ________份,送……等单位各留一份。

托运方:________________

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承运方:________________

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货物运输合同推荐2

托运方:_________

托运方详细地址:_________

承运方:_________

收货方详细地址:_________

根据国家有关运输规定,经过双方充分协商,特订立本合同,以便双方共同遵守。

第一条 货物名称:_________;规格:_________;数量:_________;单价:_________总额(元):_________。

第二条 包装要求

托运方必须按照国家主管机关规定的标准包装;没有统一规定包装标准的,应根据保证货物运输安全的原则进行包装,否则承运方有权拒绝承运。

第三条 货物起运地点:_________;货物到达地点_________。

第四条 货物承运日期_________;货物运到期限_________。

第五条 运输质量及安全要求_________。

第六条 货物装卸责任和方法_________。

第七条 收货人领取货物及验收办法_________。

第八条 运输费用、结算方式_________。

第九条 各方的权利义务

一、托运方的权利义务

1.托运方的权利:要求承运方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地点,把货物运输到目的地。货物托运后,托运方需要变更到货地点或收货人,或者取消托运时,有权向承运方提出变更合同的内容或解除合同的要求。但必须在货物未运到目的地之前通知承运方,并应按有关规定付给承运方所需费用。

2.托运方的义务:按约定向承运方交付运杂费。否则,承运方有权停止运输,并要求对方支付违约金。托运方对托运的货物,应按照规定的标准进行包装,遵守有关危险品运输的规定,按照合同中规定的时间和数量交付托运货物。

二、承运方的权利义务

1.承运方的权利:向托运方、收货方收取运杂费用。如果收货方不交或不按时交纳规定的各种运杂费用,承运方对其货物有扣压权。查不到收货人或收货人拒绝提取货物,承运方应及时与托运方联系,在规定期限内负责保管并有权收取保管费用,对于超过规定期限仍无法交付的货物,承运方有权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2.承运方的义务: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将货物运到指定的地点,按时向收货人发出货物到达的通知。对托运的货物要负责安全,保证货物无短缺、无损坏、无人为的变质,如有上述问题,应承担赔偿义务。在货物到达以后,按规定的期限,负责保管。

三、收货人的权利义务

1.收货人的权利:在货物运到指定地点后有以凭证领取货物的权利。必要时,收货人有权向到站、或中途货物所在站提出变更到站或变更收货人的要求,签订变更协议。

2.收货人的义务:在接到提货通知后,按时提取货物,缴清应付费用。超过规定提货时,应向承运人交付保管费。

第十条 违约责任

一、托运方责任

1.未按合同规定的时间和要求提供托运的货物,托运方应按其价值的_________%偿付给承运方违约金。

2.由于在普通货物中夹带、匿报危险货物,错报笨重货物重量等而招致吊具断裂、货物摔损、吊机倾翻、爆炸、腐蚀等事故,托运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3.由于货物包装缺陷产生破损,致使其它货物或运输工具、机械设备被污染腐蚀、损坏,造成人身伤亡的,托运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4.在托运方专用线或在港、站公用线、专用铁道自装的货物,在到站卸货时,发现货物损坏、缺少,在车辆施封完好或无异状的情况下,托运方应赔偿收货人的损失。

5.罐车发运货物,因未随车附带规格质量证明或化验报告,造成收货方无法卸货时,托运方应偿付承运方卸车等存费及违约金。

二、承运方责任

1.不按合同规定的时间和要求配车(船)发运的,承运方应偿付托运方违约金_________元。

2.承运方如将货物错运到货地点或接货人,应无偿运至合同规定的到货地点或接货人。如果货物逾期达到,承运方应偿付逾期交货的违约金。

3.运输过程中货物灭失、短少、变质、污染、损坏,承运方应按货物的实际损失(包括包装费、运杂费)赔偿托运方。

4.联运的货物发生灭失、短少、变质、污染、损坏,应由承运方承担赔偿责任的,由终点阶段的承运方向负有责任的其它承运方追偿。

5.在符合法律和合同规定条件下的运输,由于下列原因造成货物灭失、短少、变质、污染、损坏的,承运方不承担违约责任:

(1)不可抗力;

(2)货物本身的自然属性;

(3)货物的合理损耗;

(4)托运方或收货方本身的过错。

第十一条 本合同正本一式二份,合同双方各执一份;合同副本一式_________份,送_________等单位各留一份。

托运方(盖章):_________ 承运方(盖章):_________

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

开户银行:_________ 开户银行:_________

帐号:_________ 帐号: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签订地点:_________ 签订地点:_________

货物运输合同推荐3

甲方(托运人)乙方(承运人)

甲、乙双方经过协商,根据民法典有关规定,订立货物运输合同,条款如下:

一、货物运输期限从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起到_____年_____月_____日为止。

二、货物运输期限内,甲方委托乙方运输货物,运输方式为收货人等事项,由甲、乙双方另签运单确定,所签运单作为本协议的附件与本协议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三、甲方须按照货物买卖合同约定的标准对货物进行包装。

四、乙方须按照运单的要求,在约定的期限内,将货物运到甲方指定的地点,交给甲方指定的收货人。

五。元,乙方将货物交给甲方指定的收货人及开具全额运输费用之日起_____日内甲方支付全部运输费用。

六、乙方在将货物交给收货人时,同时应协助收货人亲笔签收货物以作为完成运输义务的证明。如乙方联系不上收货人时,应及时通知甲方,甲方有责任协助乙方及时通知收货人提货。

七、甲方交付乙方承运的货物乙方对此应予以高度重视,避免暴晒、雨淋,确保包装及内容物均完好按期运达指定地。运输过程中如发生货物灭失、短少、损坏、变质、污染等问题,乙方应确认数量并按照甲方购进或卖出时价格全额赔偿。

八、因发生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货物无法按期运达目的地时,乙方应将情况及时通知甲方并取得相关证明,以便甲方与客户协调;非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货物无法按时到达,乙方须在最短时间内运至甲方指定的收货地点并交给收货人,且赔偿逾期承运给甲方造成的全部经济损失。

九、本协议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向甲方住所地法院提起诉讼。

十、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持一份,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甲方:乙方:

_____年_____月_____日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货物运输合同推荐4

甲方:_________

甲方详细地址: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

收货方详细地址:_________

根据国家有关运输规定,经过双方充分协商,特订立本合同,以便双方共同遵守。

第一条 货物名称:_________;规格:_________;数量:_________;单价:_________总额(元):_________。

第二条 包装要求

甲方必须按照国家主管机关规定的标准包装;没有统一规定包装标准的,应根据保证货物运输安全的原则进行包装,否则乙方有权拒绝承运。

第三条 货物起运地点:_________;货物到达地点_________。

第四条 货物承运日期_________;货物运到期限_________。

第五条 运输质量及安全要求_________。

第六条 货物装卸责任和方法_________。

第七条 收货人领取货物及验收办法_________。

第八条 运输费用、结算方式_________。

第九条 各方的权利义务

一、甲方的权利义务

1.甲方的权利:要求乙方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地点,把货物运输到目的地。货物托运后,甲方需要变更到货地点或收货人,或者取消托运时,有权向乙方提出变更合同的内容或解除合同的要求。但必须在货物未运到目的地之前通知乙方,并应按有关规定付给乙方所需费用。

2.甲方的义务:按约定向乙方交付运杂费。否则,乙方有权停止运输,并要求对方支付违约金。甲方对托运的货物,应按照规定的标准进行包装,遵守有关危险品运输的规定,按照合同中规定的时间和数量交付托运货物。

二、乙方的权利义务

1.乙方的权利:向甲方、收货方收取运杂费用。如果收货方不交或不按时交纳规定的各种运杂费用,乙方对其货物有扣压权。查不到收货人或收货人拒绝提取货物,乙方应及时与甲方联系,在规定期限内负责保管并有权收取保管费用,对于超过规定期限仍无法交付的货物,乙方有权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2.乙方的义务: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将货物运到指定的地点,按时向收货人发出货物到达的通知。对托运的货物要负责安全,保证货物无短缺、无损坏、无人为的变质,如有上述问题,应承担赔偿义务。在货物到达以后,按规定的期限,负责保管。

三、收货人的权利义务

1.收货人的权利:在货物运到指定地点后有以凭证领取货物的权利。必要时,收货人有权向到站、或中途货物所在站提出变更到站或变更收货人的要求,签订变更协议。

2.收货人的义务:在接到提货通知后,按时提取货物,缴清应付费用。超过规定提货时,应向承运人交付保管费。

第十条 违约责任

一、甲方责任

1.未按合同规定的时间和要求提供托运的货物,甲方应按其价值的_________%偿付给乙方违约金。

2.由于在普通货物中夹带、匿报危险货物,错报笨重货物重量等而招致吊具断裂、货物摔损、吊机倾翻、爆炸、腐蚀等事故,甲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3.由于货物包装缺陷产生破损,致使其它货物或运输工具、机械设备被污染腐蚀、损坏,造成人身伤亡的,甲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4.在甲方专用线或在港、站公用线、专用铁道自装的货物,在到站卸货时,发现货物损坏、缺少,在车辆施封完好或无异状的情况下,甲方应赔偿收货人的损失。

5.罐车发运货物,因未随车附带规格质量证明或化验报告,造成收货方无法卸货时,甲方应偿付乙方卸车等存费及违约金。

二、乙方责任

1.不按合同规定的时间和要求配车(船)发运的,乙方应偿付甲方违约金_________元。

2.乙方如将货物错运到货地点或接货人,应无偿运至合同规定的到货地点或接货人。如果货物逾期达到,乙方应偿付逾期交货的违约金。

3.运输过程中货物灭失、短少、变质、污染、损坏,乙方应按货物的实际损失(包括包装费、运杂费)赔偿甲方。

4.联运的货物发生灭失、短少、变质、污染、损坏,应由乙方承担赔偿责任的,由终点阶段的乙方向负有责任的其它乙方追偿。

5.在符合法律和合同规定条件下的运输,由于下列原因造成货物灭失、短少、变质、污染、损坏的,乙方不承担违约责任:

(1)不可抗力;

(2)货物本身的自然属性;

(3)货物的合理损耗;

(4)甲方或收货方本身的过错。

第十一条 本合同正本一式二份,合同双方各执一份;合同副本一式_________份,送_________等单位各留一份。

甲方(盖章):_________ 乙方(盖章):_________

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

开户银行:___________ 开户银行:______________________

帐号:_________ 帐号: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签订地点:_________ 签订地点:_________

货物运输合同推荐5

一、责任范围 本保险分为平安险、水渍险及一切险三种。被保险货物患病损失时,本保险根据保险单上订明承保险别的条款规定,负赔偿责任。

(一)平安险 本保险负责赔偿:

1.被保险货物在运输途中由 恶劣气候、雷电、海啸、地震、洪水自然灾难造成整批货物的全部损失或推定全损。当被保险人要求赔付推定全损时,须将受损货物及其权利委付给保险公司。被保险货物用驳船运往或运离海轮的,每一驳船所装的货物可视作一个整批。 推定全损是指被保险货物的实际全损已经不行避开,或者复原、修复受损货物以及运输货物到原订目的地的费用超过该目的地的货物价值。

2.由 运输工具患病搁浅、触礁、沉没、互撞、与流冰或其他物体碰撞以及失火、爆炸意外事故造成货物的全部或部分损失。

3.在运输工具已经发生搁浅、触礁、沉没、焚毁意外事故的状况下,货物在此前后又在海上患病恶劣气候、雷电、海啸等自然灾难所造成的部分损失。

4.在装卸或转运时由 一件或数件整件货物落海造成的全部或部分损失。

5.被保险人对患病承保责任内危急的货物实行抢救、防止或削减货损的措施而支付的合理费用,但以不超过该批被救货物的保险金额为限。

6.运输工具遭受海难后,在避难港由 卸货所引起的损失以及在中途港、避难港由 卸货、存仓以及运输货物所产生的格外费用。

7.共同海损的牺牲、分摊和救助费用。

8.运输契约订有“船舶互撞责任”条款,依据该条款规定应由货方偿还船方的损失。

(二)水渍险 除包括上列平安险的各项责任外,本保险还负责被保险货物由 恶劣气候、雷电、海啸、地震、洪水自然灾难所造成的部分损失。

(三)一切险 除包括上列平安险和水渍险的各项责任外,本保险还负责被保险货物在运输途中由 外来缘由所致的全部或部分损失。

二、除外责任 本保险对下列损失,不负赔偿责任:

(一)被保险人的有意行为或过失所造成的损失。

(二)属 发货人责任所引起的损失。

(三)在保险责任开头前,被保险货物已存在的品质不良或数量短差所造成的损失。

(四)被保险货物的自然损耗、本质缺陷、特性以及市价跌落、运输延迟所引起的损失或费用。

(五)本公司海洋运输货物战斗险条款和货物运输罢工险条款规定的责任范围和除外责任。

三、责任起讫

(一)本保险负“仓至仓”责任,自被保险货物运离保险单所载明的起运地仓库或储存处所开头运输时生效,包括正常运输过程中的海上、陆上、内河和驳船运输在内,直至该项货物到达保险单所载明目的地收货人的最终仓库或储存处所或被保险人用作安排、分派或非正常运输的其他储存处所为止。如未抵达上述仓库或储存处所,则以被保险货物在最终卸载港全部卸离海轮后满六十天为止。如在上述六十天内被保险货物需转运到非保险单所载明的目的地时,则以该项货物开头转运时终止。

(二)由 被保险人无法掌握的运输延迟、绕道、被迫卸货、重行装载、转载或承运人运用运输契约给予的权限所作的任何航海上的变更或终止运输契约,致使被保险货物运到非保险单所载明目的地时,在被保险人准时将获知的状况通知保险人,并在必要时加缴保险费的状况下,本保险仍连续有效。保险责任按下列规定终止:

1.被保险货物如在非保险单所载明的目的地出售,保险责任至交货时为止,但不论任何状况,均以被保险货物在卸载港全部卸离海轮后满六十天为止。

2.被保险货物如在上述六十天期限内连续运往保险单所载原目的地或其他目的地时,保险责任仍按上述第

(一)款的规定终止。

四、被保险人的义务 被保险人应根据以下规定的应尽义务办理有关事项,如因未履行规定的义务而影响保险人利益时,本公司对有关损失,有权拒绝赔偿。

(一)当被保险货物运抵保险单所载明的目的港(地)以后,被保险人应准时提货,当发觉被保险货物患病任何损失,应即向保险单上所载明的检验、理赔代理人申请检验,如发觉被保险货物整件短少或有明显残损痕迹应即向承运人、受托人或有关(海关、港务等)索取货损货差证明。假如货损货差是由 承运人、受托人或其他有关方面的责任所造成,应以书面方式向他们提出索赔,必要时还须取得延长时效的认证。

(二)对患病承保责任内危急的货物,被保险人和本公司都可快速实行合理的抢救措施,防止或削减货物的损失。被保险人实行此项措施,不应视为放弃委付的表示,本公司实行此项措施,也不得视为接受委付的表示。

(三)如遇航程变更或发觉保险单所载明的货物、船名或航程有遗漏或错误时,被保险人应在获悉后立刻通知保险人并在必要时加缴保险费,本保险才连续有效。

(四)在向保险人索赔时,必需供应下列单证: 保险单正本、提单、发票、装箱单、磅码单、货损货差证明、检验报告及索赔清单。如涉及第三者责任,还须供应向责任方追偿的有关函电及其他必要单证或文件。

(五)在获悉有关运输契约中“船舶互撞责任”条款的实际责任后,应准时通知保险人。

五、索赔期限 本保险索赔时效,从被保险货物在最终卸载港全部卸离海轮后起算,最多不超过二年。 海洋货物运输保险单 发票号码 保险单号次_保险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依据_(以下简称为被保险人)的要求由被保险人向本公司缴付商定的保险费,根据本保险单承保险别和背后所载条款与下列特款承保下述货物运输保险,特立本保险单。 标记 包装及数量 保险货物项目 保险金额 总保险金额:_ 保费_ 费率_ 装载工具_ 开航日期_ 自_ 至_ 承保险别:_ 所保货物,如遇风险,本公司凭本保险单及其有关证件给付赔款。 所保货物,如发生保险单项下负责赔偿的损失或事故,应立刻通知本公司下述代理人查勘。 _保险公司 赔款偿付地点_ 出单公司地址_ 营业部_ 运输货物保险合同格式范本 运输货物合同

(2) 运输货物保险合同格式:

一、责任范围

(一)平安险 本保险负责赔偿: 被保险货物在运输途中由 恶劣气候、雷电、海啸、地震、洪水自然灾难造成整批货物的全部损失或推定全损。当被保险人要求赔付推定全损时,须将受损货物及其权利委付给保险公司。被保险货物用驳船运往或运离海轮的,每一驳船所装的货物可视作一个整批。 推定全损是指保险货物的实际全损已经不行避开,或者复原、修复受损货物以及运输货物到原订目的地费用超过该目的地的货物价值。 由 运输工具患病搁浅、触礁、沉没、互撞、与流冰或其他物体碰撞以及失火、爆炸意外事故造成货物的全部或部分损失。 在运输工具已经发生搁浅、触礁、沉没、焚毁意外事故的状况下,货物在此前后又在海上患病恶劣气候、雷电、海啸等自然灾难所造成的部分损失。 在装卸或转运时由 一件或数件整件货物落海造成的全部或部分损失。 被保险人对患病承保责任内危急的货物实行抢救、防止或削减货损的措施而支付的合理费用,但以不超过该批被救货物的保险金额为限。 运输工具遭受海难后,在避难港由 卸货所引起的损失以及在中途港、避难港由 卸货、存仓以及运输货物所产生的格外费用。 共同海损的牺牲、分摊和救助费用。 运输契约订有“船舶互撞责任”条款,依据该条款规定应由货方偿还船方的损失。

(二)水渍险 除包括上列平安险的各项责任外,本保险还负责被保险货物由 恶劣气候、雷电、海啸、地震、洪水自然灾难所造成的部分损失。

(三)一切险 除包括上列平安险和水渍险的各项责任外,本保险还负责被保险货物在运输途中由 外来缘由所致的全部或部分损失。

二、除外责任 本保险对下列损失,不负赔偿责任:

(一)被保险人的有意行为或过失所造成的损失。

(二)属 发货人责任所引起的损失。

(三)在保险责任开头前,被保险货物已存在的品质不良或数量短差所造成的损失。

(四)被保险货物的自然损耗、本质缺陷、特性以及市价跌落、运输延迟所引起的损失或费用。

(五)本公司海洋运输货物战斗险条款和货物运输罢工险条款规定的责任范围和除外责任。

三、责任起讫

(一)本保险负“仓至仓”责任,自被保险货物运离保险单所载明的起运地仓库或储存处所开头运输时生效,包括正常运输过程中的海上、陆上、内河和驳船运输在内,直至该项货物到达保险单所载明目的地收货人的最终仓库或储存处所或被保险人用作安排、分派或非正常运输的其他储存处所或被保险人用作安排、分派或非正常运输的其他储存处所为止。如未抵达上述仓库或储存处所,则以被保险货物在最终卸载港全部卸离海轮后满六十天为止。如在上述六十天内被保险货物需转运到非保险单所载明的目的地时,则以该项货物开头转运时终止。

(二)由 被保险人无法掌握的运输延迟、绕道、被迫卸货、重行装载、转载或承运人运用运输契约给予的权限所作的任何航海上的变更或终止运输契约,致使被保险货物运到非保险单所载明目的地时,在被保险人准时将获知的状况通知保险人,并在必要时加缴保险费的状况下,本保险仍连续有效。保险责任按下列规定终止: 被保险货物如在非保险单所载明的目的地出售,保险责任至交货时为止,但不论任何状况,均以被保险货物在卸载港全部卸离海轮后满六十天为止。 被保险货物如在上述六十天期限内连续运往保险单所载原目的地或其他目的地时,保险责任仍按上述第

(一)款的规定终止。

四、被保险人的义务 被保险人应根据以下规定的应尽义务办理有关事项,如因未履行规定的义务而影响保险人利益时,本公司对有关损失,有权拒绝赔偿。

(一)当被保险货物运抵保险单所载明的目的港(地)以后,被保险人应准时提货,当发觉被保险货物患病任何损失,应即向保险单上所载明的检验、理赔代理人申请检验,如发觉被保险货物整件短少或有明显残损痕迹应即向承运人、受托人或有关(海关、港务等)索取货损货差证明。假如货损货差是由 承运人、受托人或其他有关方面的责任所造成,应以书面方式向他们提出索赔,必要时还须取得延长时效的认证。

(二)对患病承保责任内危急的货物,被保险人和本公司都可快速实行合理的抢救措施,防止或削减货物的损失。被保险人实行此项措施,不应视为放弃委付的表示,本公司实行此项措施,也不得视为接受委付的表示。

(三)如遇航程变更或发觉保险单所载明的货物、船名或船程有遗漏或错误时,被保险人应在获悉后立刻通知保险人并在必要时加缴保险费,本保险才连续有效。

(四)在向保险人索赔时,必需供应下列单证: 保险单正本、提单、发票、装箱单、磅码单、货损货差证明、检验报告及索赔清单。如涉及第三者责任,还须供应向责任方追偿的有关函电及其他必要单证或文件。

(五)在获悉有关运输契约中“船舶互撞责任”条款的实际责任后,应准时通知保险人。

五、索赔期限 本保险索赔时效,从被保险货物在最终卸载港全部卸离海轮后起算,最多不超过二年。 海洋货物运输保险单 发票号码保险单号次 保险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依据(以下简称为被保险人)的要求由被保险人向本公司缴付商定的保险费,根据本保险单保险别和背后所载条款与下列特款承保下述货物运输保险,特立本保险单。 标记 包装及数量 保险货物项目 保险金额 总保险金额: 保费费率装载工具 开航日期自至 承保险别: 所保货物,如遇风险,本公司凭本保险单及其有关证件给付赔款。 所保货物,如发生保险单项下负责赔偿的损失或事故,应立刻通知本公司下述代理人查勘。 保险公司 赔款偿付地点 出单公司地址 营业部 海洋运输货物保险合同 运输货物合同

(3)

一、责任范围 本保险分为平安险、水渍险及一切险三种。被保险货物患病损失时,本保险根据保险单上订明承保险别的条款规定,负赔偿责任。

(一)平安险 本保险负责赔偿: 被保险货物在运输途中由 恶劣气候、雷电、海啸、地震、洪水自然灾难造成整批货物的全部损失或推定全损。当被保险人要求赔付推定全损时,须将受损货物及其权利委付给保险公司。被保险货物用驳船运往或运离海轮的,每一驳船所装的货物可视作一个整批。 推定全损是指保险货物的实际全损已经不行避开,或者复原、修复受损货物以及运输货物到原订目的地费用超过该目的地的货物价值。 由 运输工具患病搁浅、触礁、沉没、互撞、与流冰或其他物体碰撞以及失火、爆炸意外事故造成货物的全部或部分损失。 在运输工具已经发生搁浅、触礁、沉没、焚毁意外事故的状况下,货物在此前后又在海上患病恶劣气候、雷电、海啸等自然灾难所造成的部分损失。 在装卸或转运时由 一件或数件整件货物落海造成的全部或部分损失。 被保险人对患病承保责任内危急的货物实行抢救、防止或削减货损的措施而支付的合理费用,但以不超过该批被救货物的保险金额为限。 运输工具遭受海难后,在避难港由 卸货所引起的损失以及在中途港、避难港由 卸货、存仓以及运输货物所产生的格外费用。 共同海损的牺牲、分摊和救助费用。 运输契约订有“船舶互撞责任”条款,依据该条款规定应由货方偿还船方的损失。

(二)水渍险 除包括上列平安险的各项责任外,本保险还负责被保险货物由 恶劣气候、雷电、海啸、地震、洪水自然灾难所造成的部分损失。

(三)一切险 除包括上列平安险和水渍险的各项责任外,本保险还负责被保险货物在运输途中由 外来缘由所致的全部或部分损失。

二、除外责任 本保险对下列损失,不负赔偿责任:

(一)被保险人的有意行为或过失所造成的损失。

(二)属 发货人责任所引起的损失。

(三)在保险责任开头前,被保险货物已存在的品质不良或数量短差所造成的损失。

(四)被保险货物的自然损耗、本质缺陷、特性以及市价跌落、运输延迟所引起的损失或费用。

(五)本公司海洋运输货物战斗险条款和货物运输罢工险条款规定的责任范围和除外责任。

三、责任起讫

(一)本保险负“仓至仓”责任,自被保险货物运离保险单所载明的起运地仓库或储存处所开头运输时生效,包括正常运输过程中的海上、陆上、内河和驳船运输在内,直至该项货物到达保险单所载明目的地收货人的最终仓库或储存处所或被保险人用作安排、分派或非正常运输的其他储存处所或被保险人用作安排、分派或非正常运输的其他储存处所为止。如未抵达上述仓库或储存处所,则以被保险货物在最终卸载港全部卸离海轮后满六十天为止。如在上述六十天内被保险货物需转运到非保险单所载明的目的地时,则以该项货物开头转运时终止。

(二)由 被保险人无法掌握的运输延迟、绕道、被迫卸货、重行装载、转载或承运人运用运输契约给予的权限所作的任何航海上的变更或终止运输契约,致使被保险货物运到非保险单所载明目的地时,在被保险人准时将获知的状况通知保险人,并在必要时加缴保险费的状况下,本保险仍连续有效。保险责任按下列规定终止: 被保险货物如在非保险单所载明的目的地出售,保险责任至交货时为止,但不论任何状况,均以被保险货物在卸载港全部卸离海轮后满六十天为止。 被保险货物如在上述六十天期限内连续运往保险单所载原目的地或其他目的地时,保险责任仍按上述第

(一)款的规定终止。

四、被保险人的义务 被保险人应根据以下规定的应尽义务办理有关事项,如因未履行规定的义务而影响保险人利益时,本公司对有关损失,有权拒绝赔偿。

(一)当被保险货物运抵保险单所载明的目的港(地)以后,被保险人应准时提货,当发觉被保险货物患病任何损失,应即向保险单上所载明的检验、理赔代理人申请检验,如发觉被保险货物整件短少或有明显残损痕迹应即向承运人、受托人或有关(海关、港务等)索取货损货差证明。假如货损货差是由 承运人、受托人或其他有关方面的责任所造成,应以书面方式向他们提出索赔,必要时还须取得延长时效的认证。

(二)对患病承保责任内危急的货物,被保险人和本公司都可快速实行合理的抢救措施,防止或削减货物的损失。被保险人实行此项措施,不应视为放弃委付的表示,本公司实行此项措施,也不得视为接受委付的表示。

(三)如遇航程变更或发觉保险单所载明的货物、船名或船程有遗漏或错误时,被保险人应在获悉后立刻通知保险人并在必要时加缴保险费,本保险才连续有效。

(四)在向保险人索赔时,必需供应下列单证: 保险单正本、提单、发票、装箱单、磅码单、货损货差证明、检验报告及索赔清单。如涉及第三者责任,还须供应向责任方追偿的有关函电及其他必要单证或文件。

(五)在获悉有关运输契约中“船舶互撞责任”条款的实际责任后,应准时通知保险人。

五、索赔期限 本保险索赔时效,从被保险货物在最终卸载港全部卸离海轮后起算,最多不超过二年。 海洋货物运输保险单发票号码保险单号次 保险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依据(以下简称为被保险人)的要求由被保险人向本公司缴付商定的保险费,根据本保险单保险别和背后所载条款与下列特款承保下述货物运输保险,特立本保险单。标记包装及数量保险货物项目保险金额总保险金额:保费费率装载工具 开航日期自至承保险别:所保货物,如遇风险,本公司凭本保险单及其有关证件给付赔款。 所保货物,如发生保险单项下负责赔偿的损失或事故,应立刻通知本公司下述代理人查勘。 保险公司 赔款偿付地点出单公司地址 营业部

货物运输合同推荐6

甲方:_ 法定地址:_ 工商执照号:_ 乙方:_ 法定地址:_ 工商执照号:_ 根据 的有关规定,甲乙双方本着互惠互利的原则和相互合作与支持的宗旨,就甲方托付乙方为进口货物运输代理等事宜,经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甲方责任和义务 1甲方最少在货物抵达前(船到港前三天、航班到港前24小时)通知乙方货物到达状况和供应有关文件,包括:海洋提单、空运提单、货物资料、报关和报检报验文件等,以便乙方支配换单和提前审核有关文件。 2甲方托付乙方代理申报的进口货物,必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商品检验检验以及相关部门对 国家进口货物的有关规定,如实申报。 3由 甲方或下列缘由导致货物申报时间的延迟,而造成未能准时清关或货物疏港等,由甲方担当所产生的风险、责任及费用,而乙方不予担当:

(1)因买卖双方缘由导致提单不能在船公司正常换取(如未电放、海运费用未结清等);

(2)由 甲方未能准时供应进口报关所需的全部资料;

(3)因甲方所供应的报关资料失实,而导致的延迟;

(4)在清关过程中由 海关等相关部门要求,需要补充或修改有关单证及相关说明资料,而甲方未能准时供应;

(5)遇到法定节假日或有关部门不能正常办公;

(6)因港口要求和规定而必需输港的货物;

(7)其它甲方及不行抗拒缘由。 4由 非乙方缘由造成滞箱费、污箱费、修箱费等费用和责任,由甲方担当,乙方尽量帮助甲方协商解决。 其次条乙方责任和义务 1乙方应准时、合理支配甲方所托付进口货物的的换单、申报、运输等事宜。 2乙方应准时通知甲方有关报关进度、估计送货时间,以便甲方合理支配仓库装卸。 3乙方应主动帮助甲方解决在报关过程中消失的各种问题和状况,包括文件的供应、说明、说明等工作。 4乙方应以最快的速度完成清关工作,并按甲方的指示将货物送到指定地点。

第三条费用结算 1根据海关的有关规定,甲方应自行向海关缴付货物进口关税及增值税,特别状况可以托付乙方代缴,但乙方不予以垫付。 2甲方应自行交付到付运费(海运费和thc、空运费),特别状况可以托付乙方代付,但乙方不予以垫付。 3非乙方缘由产生的特别费用和责任,乙方不予以担当。 4乙方在货物完成清关、运输后7天内传单票应收费用明细给甲方,甲方应准时确认并回传。 5结算方式:经甲乙双方协定,甲方应在送货后_天内将全部费用支付给乙方,有关税单、报关单等文件按以下_方式办理 a先付款,后退单; b.后付款,先退单。 6如因各种缘由乙方无法收到甲方应付之费用,则乙方有权暂扣甲方托付乙方所管理的货物或属 甲方的业务文件,所造成的风险、责任及费用,乙方不予担当。 7附进口货物运输费用报价

第四条其它 1本协议项下所产生的任何纠纷或争议,双方应本着友好协商、互惠互利的原则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双方同意提交管辖地海事法院审理。 2甲乙双方银行账户、所在地址、电话及电子邮箱发生变更,应准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否则,由未通知方担当由此而引起的相关责任。 3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自双方签盖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一年。期满前一个月内双方不提出异议,视为合同自动顺延。即使本协议终止后,双方均不能免除在本协议有效期内的经营活动中所产生的经济与法律责任。 甲方(盖章):_ 代表人(签):_ _年_月_日 签订地点:_ 乙方(盖章):_ 代表人(签):_ _年_月_日 签订地点:_ 略 货物运输合同 货物运输合同范本

(2) 托运方:_ 托运方具体地址:_ 承运方:_ 收货方具体地址:_ 依据国家有关运输规定,经过双方充分协商,特订立本合同,以便双方共同遵守。

第一条货物名称:_;规格:_;数量:_;单价:_总额(元):_。 其次条包装要求 托运方必需根据国家主管机关规定的标准包装;没有统一规定包装标准的,应依据保证货物运输平安的原则进行包装,否则承运方有权拒绝承运。

第三条货物起运地点:_;货物到达地点_。

第四条货物承运日期_;货物运到期限_。

第五条运输质量及平安要求_。

第六条货物装卸责任和方法_。

第七条收货人领取货物及验收方法_。

第八条运输费用、结算方式_。

第九条各方的权利义务

一、托运方的权利义务 1托运方的权利:要求承运方根据合同规定的时间、地点,把货物运输到目的地。货物托运后,托运方需要变更到货地点或收货人,或者取消托运时,有权向承运方提出变更合同的内容或解除合同的要求。但必需在货物未运到目的地之前通知承运方,并应按有关规定付给承运方所需费用。 2托运方的义务:按商定向承运方交付运杂费。否则,承运方有权停止运输,并要求对方支付违约金。托运方对托运的货物,应根据规定的标准进行包装,遵守有关危急品运输的规定,根据合同中规定的时间和数量交付托运货物。

二、承运方的权利义务 1承运方的权利:向托运方、收货方收取运杂费用。假如收货方不交或不按时交纳规定的各种运杂费用,承运方对其货物有扣压权。查不到收货人或收货人拒绝提取货物,承运方应准时与托运方联系,在规定期限内负责保管并有权收取保管费用,对 超过规定期限仍无法交付的货物,承运方有权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2承运方的义务: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将货物运到指定的地点,按时向收货人发出货物到达的通知。对托运的货物要负责平安,保证货物无短缺、无损坏、无人为的变质,如有上述问题,应担当赔偿义务。在货物到达以后,按规定的期限,负责保管。

三、收货人的权利义务 1收货人的权利:在货物运到指定地点后有以凭证领取货物的权利。必要时,收货人有权向到站、或中途货物所在站提出变更到站或变更收货人的要求,签订变更协议。 2收货人的义务:在接到提货通知后,按时提取货物,缴清应付费用。超过规定提货时,应向承运人交付保管费。

第十条违约责任

一、托运方责任 1未按合同规定的时间和要求供应托运的货物,托运方应按其价值的_偿付给承运方违约金。 2由 在一般货物中夹带、匿报危急货物,错报笨重货物重量等而招致吊具断裂、货物摔损、吊机倾翻、爆炸、腐蚀等事故,托运方应担当赔偿责任。 3由 货物包装缺陷产生破损,致使其它货物或运输工具、机械设备被污染腐蚀、损坏,造成人身伤亡的,托运方应担当赔偿责任。 4在托运方专用线或在港、站公用线、专用铁道自装的货物,在到站卸货时,发觉货物损坏、缺少,在车辆施封完好或无异状的状况下,托运方应赔偿收货人的损失。 5罐车发运货物,因未随车附带规格质量证明或化验报告,造成收货方无法卸货时,托运方应偿付承运方卸车等存费及违约金。

二、承运方责任 1不按合同规定的时间和要求配车(船)发运的,承运方应偿付托运方违约金_元。 2承运方如将货物错运到货地点或接货人,应无偿运至合同规定的到货地点或接货人。假如货物逾期达到,承运方应偿付逾期交货的违约金。 3运输过程中货物灭失、短少、变质、污染、损坏,承运方应按货物的实际损失(包括包装费、运杂费)赔偿托运方。 4联运的货物发生灭失、短少、变质、污染、损坏,应由承运方担当赔偿责任的,由终点阶段的承运方向负有责任的其它承运方追偿。 5在符合法律和合同规定条件下的运输,由 下列缘由造成货物灭失、短少、变质、污染、损坏的,承运方不担当违约责任:

(1)不行抗力;

(2)货物本身的自然属性;

(3)货物的合理损耗;

(4)托运方或收货方本身的过错。

第十一条本合同正本一式二份,合同双方各执一份;合同副本一式_份,送_等单位各留一份。 托运方(盖章):_承运方(盖章):_ 代表人(签):_代表人(签):_ 地址:_地址:_ 电话:_电话:_ 开户银行:_开户银行:_ 帐号:_帐号:_ _年_月_日_年_月_日 签订地点:_签订地点:_ 货物运输代理合同范本 货物运输合同范本

(3) 货物运输代理合同

(一) 托付方:_(以下简称“甲方”) 受托方:_(以下简称“乙方”) 甲、乙双方为更好地开展海运进出口业务,双方经友好协商,依据 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等法规的有关规定,现甲方托付乙方作为其代理人代理货物出口的配舱、装船、进栈、报关等一系列货运代理工作,达成如下协议,以便共同遵守。

一、甲、乙双方均持有有效营业执照,并且严格根据营业执照中的营业范围开展业务。由 甲方的违法经营行为给乙方所造成的一切损失与不利后果,甲方应当担当赔偿责任。

二、甲方同意将其揽取的或其生产的货物托付乙方代理支配运输。

三、订舱时,甲方应正确填写由乙方供应的规定格式的订舱托付书,并加盖公章或订舱专用章以书面的形式传真或派人送交乙方,保证托付书内容的完整性,其中应当包括但不限 所托运货物之件数,重量,体积,目的港,装船日期,货物品名(中英文品名)。甲方对 在装卸、储存、保管或运输中有特别要求的货物应在托付书中明确提出并随附相关文件。假如托付书内容未注明,由此可能产生的一切风险、责任和费用均由甲方担当。同时,甲方需 托付书上注明本协议编号,以免丢失协议内容之权利。

四、订舱内容要求更改或取消时,甲方必需最迟 货物装入集装箱的当天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并与乙方的相关操作人员书面确认,并担当由此产生的一切风险和额外费用;若货物已进港或已离港,则乙方有权视状况决定拒绝更改。

五、甲方应当保证每月向乙方托付出口运输业务量不少 _teu。乙方准时向甲方供应有关承运人的船期及运价变动信息。

六、甲方同意按以下第_种方式确认费用,本协议运价(由我司代收代付承运人,费用由运费和佣金组成)可依据市场价格的变动作相应调整,经双方确认后生效。乙方为甲方垫付的额外费用实报实销。

1.乙方在甲方保证上述托付运输业务量的前提下,乙方按下述优待价向甲方结算一般干货箱包干定额费: 自拖箱:人民币_元/20箱人民币_元/40箱 报关费:人民币_元/票 其它费用:_ (注 每票限一张报关单。如因报关内容较多需增加报关单,每张报关单增收电脑预录费人民币_元,报关后退关收人民币_元。)

2.海运费_ 订舱费_ 其他费用_

七、海洋运费按双方确认运价(甲方可以在托付书上标明)或甲方得到船公司的确认价(应随附优待协议号或确认件)执行,但仍应履行本协议

第十一条之规定。

八、费用结算

1.经甲方要求,乙方同意按以下第_种方式结算运费: c.费用按航次结算,只有在甲方付清全部费用后,乙方才交付提单。 b..甲方 船开后_天内,将所发生的费用支付给乙方。 c.采纳月结的形式,甲方垫付_美元作押金,每月_日结清上月乙方已垫付的费用。

2.经双方协议按以下第_种方式支付费用: c.现金的付款方式; b..电汇,并准时把银行汇款水单复印件送交给乙方; c.实行同城托收无承付的方法结算外汇海洋运费,双方另签定外汇同城托收无承付结算协议。

3.在甲方按时付款状况下,乙方按海洋运费_%的比例退定舱佣金给甲方,确认或协议净价的除外。

4.甲方应当准时确认乙方之结算清单,若 收到结算单后七日内未予书面回复确认的,视为对 费用之确认。

九、甲方付清上述费用和酬劳,乙方应准时将海关退还的核销单,退税单等有关单证交付甲方。

十、甲方应当根据乙方供应的费率或者其他计费依据向乙方支付应由甲方担当的费用和酬劳,双方另有商定的除外。 甲方必需根据商定准时、足额支付全部费用,不得以任何理由拖欠任何基 本协议下业务所产生的费用。若甲方拖欠费用,则乙方有权实行以下措施维护自身权益,而由此所产生的一切风险、费用、责任均由甲方担当。乙方有权选择以下任何一种或数种方式:

(1)暂停一切本协议下业务的操作,直至费用付清;

(2)可以延迟签发包括提单等运输单证,直至费用付清;

(3)解 合同并要求甲方担当乙方因此所患病的一切挺直与间接损失;

(4)有权滞留本协议下业务中所产生的单证,包括但不限 提单、外汇核销单等单证;

(5)有权 所签发的当次提单上加以相应批注;

(6)通知目的港代理延缓交付货物。 同时,甲方对 拖欠之费用应当向乙方支付日万分之五的利息。甲方授权乙方代领提单或者其它类似权利凭证,视为甲方同意将上述凭证出质 乙方作为其应当担当的费用和酬劳的担保。甲方应当保证其具有合同的出质权利。由 甲方出质不当造成第三人损失的,由甲方负责赔偿。

十一、乙方在收到船公司或其代理配舱回单后,应准时将定舱配载的船名、航次、关单号、运价等信息告知甲方(双方同意以乙方附 订舱确认书的传真报告作为已告知的最终证据),甲方如有异议,应在收到乙方订舱确认书后一日内书面提出,否则视为同意。

十二、甲方托付乙方代理报关、报验,应在乙方要求的时间之前,依据不同货物的性质和各有关部门的监管或检验规定,应供应所必需的有关文件,依贸易性质不同可包括:合同、发票、商检证书、许可证、核销文件、报关单、手册、装箱单及有关批文等,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和全都性负责。

十三、甲方托付乙方代办货物装箱的,甲方应当准时送货至指定地点交乙方托付的装箱人装箱,并事先告知有关货物的具体状况;甲方自行监装的,则因装箱不当所产生的风险和责任由甲方自行担当。

十四、由 不行抗力事故,致使挺直影响合同的履行或者不能按商定的条件履行时,遇有不行抗力事故的一方,应立刻将事故状况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并应在_天内,供应事故详情及合同不能履行、或者部分不能履行、或者需要延期履行的理由的有效证明文件,此项证明文件应由事故发生地区的有权机构出具。根据事故对履行合同影响的程度,由双方协商是否解除合同,或者部分免除履行合同的责任,或者延期履行合同。 南通市东南贸易公司与南京铁路分局南京西站铁路货物运输合同赔偿纠纷案 货物运输合同范本

(4) 原审被上诉人(一审原告)南通市东南贸易公司与原审上诉人(一审被告)南京铁路分局南京西站、原审上诉人(一审第三人)南京市玄武区供销合作总店岔路口百货商店、原审上诉人(一审第三人)南京市生产资料总公司以及一审第三人北京宣武区紫光包装运输服务公司等铁路货物运输合同赔偿纠纷一案,上海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1996年7月24日作出(1996)沪铁中经终第13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1997年11月27日,本院以(1996)沪高经监第85号民事裁定,决定对本案进行提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认定,1993年4月22日,一审第三人北京市宣武区紫光包装运输服务公司(以下简称“紫光公司”)从北京北站发运两车钢材,收货人为南京其次钢材市场部。次日北京北站依据“紫光公司”变更收货人的申请,向原审上诉人南京铁路分局南京西站(以下简称“南京西站”)发出变更收货人的铁路电报。货运到南京西站后,原审上诉人南京市玄武区供销合作总店岔路口百货商店(以下简称“岔路口商店”)持购销合同、付款凭证等,在原审上诉人南京市生产资料总公司(以下简称“生资公司”)储运经营部的帮助下,以南京其次钢材市场部的名义,从“南京西站”提走货物。 原审认为,托运人未按规定在货运中途站或到站变更收货人的行为无效,“南京西站”按原运输合同交货并无不当。原审被上诉人南通市东南贸易公司(以下简称“东南公司”)并非铁路运输合同的当事人,无权挺直向“南京西站”提出赔偿恳求。遂判决:

一、撤销南京铁路运输法院(1993)宁铁经初第48号民事判决;

二、驳回被上诉人“东南公司”的诉讼恳求。 “东南公司”再审提出,“南京西站”收到更正收货人的铁路电报后,仍向没有领货凭证的其他单位放货,过错明显,应担当错放货的责任。恳求撤销原判,重新处理。 本院经提审查明:1993年3月,原审被上诉人“东南公司”与“北京大中商贸公司”(以下简称“大中公司”)签订购买直径6.5 mm线材的合同,并向“大中公司”支付货款人民币160万元。同年4月12日,“大中公司”将其给“东南公司”、中国电子物资苏浙公司(以下简称“苏浙公司”)各发一车计两车共100吨线材,通过北京市宣武区蓓蕾玩具厂,托付一审第三人“紫光公司”办理铁路运输手续。“紫光公司”套用“XX73号铁路运输方案”将该方案的原收货人南京其次钢材市场部作为收货人,自己作为托运人向北京铁路局北京北站(以下简称 “北京北站”)办理托运手续。同年4月23日,“东南公司”从“大中公司”取到领货凭证后,即对该凭证上的收货人南京其次钢材市场部提出异议,并要求更正。当天,“北京北站”接受“紫光公司”的更正申请,将这两车货的收货人分别更正为南通崇川联运公司驻宁办事处转东南贸易公司、中国电子物资苏浙公司,并向到站“南京西站”发出更正收货人的149号铁路电报,“南京西站”收到该铁路电报后并无异议。 同年4月25日,两车线材被运抵“南京西站”后,“南京西站”仍通知南京其次钢材市场部的上级单位、原审上诉人“生资公司”储运部提货,该部因南京其次钢材市场部并非真正的收货人而未予提货。同年5月5日,原审上诉人“岔路口商店”持与其他单位签订的购销合同、发货传真、至“生资公司”储运部恳求帮助提货。“生资公司”储运部在“岔路口商店”要求提货的介绍信上批注同意,并加盖公章。“岔路口商店”持该介绍信至“南京西站”将“东南公司”的一车50吨线材提走。当天,“北京北站”站长又向“南京西站”发出重申上述更正收货人的48号铁路电报。5月16日,“南京西站”电告“北京北站”,称收到48号电报时已经交货,变更收货人的要求无法执行。 1993年5月5日,直径6.5 mm线材的南京市场价为每吨人民币4050元。 “东南公司”持领货凭证提货未着,状告“南京西站”发错货物,要求“南京西站”赔偿货款人民币20万元。 本案一审判决前,“南京西站”另案起诉“生资公司”、“岔路口商店”,要求返回本案系争的一车50吨线材,经上海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二审,已调解结案。 以上事实有购销合同,付款凭证,货运托付单、货票、铁路电报、领货凭证以及有关证人证言等证明,证据的确、充分,应予认定。 本院认为,本案系争货物的销售人“大中公司”、铁路运输的托运人“紫光公司”均证明“东南公司”系该批货的购货人、收货人。“东南公司”通过正值途径取得合法的领货凭证,应是铁路运输合同的当事人,有权从“南京西站”提取货物。“东南公司”提货未着,系“南京西站”无视发站变更收货人的电报通知,将货放给没有领货凭证的单位所致。对此,“南京西站”应向“东南公司”担当赔偿货物损失的责任。我国现有铁路规章并未规定铁路货运的发站不能变更收货人,“南京西站”在收到变更收货人的149号铁路电报后也未提出异议,故本案变更运输合同收货人的铁路电报应属有效。另“南京西站”就自己错误放货的责任曾另行起诉“生资公司”、“岔路口商店”,该案已审结,并早 本案一审判决发生法律效力,故“南京西站”与“生资公司”、“岔路口商店”的纠纷本案不再予以审理。 据此,依照铁路货物运输规程第三十四条其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其次款、第一百八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上海铁路运输中级法院(1996)沪铁中经终第13号民事判决;

二、撤销南京铁路运输法院(1993)宁铁经初第48号民事判决;

三、南京铁路分局南京西站赔付南通市东南贸易公司货款损失人民币20万元整, 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 本案

一、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1020元由南京铁路分局南京西站担当。

货物运输合同推荐7

托运人: _,地址: _, 电话: _,联系人: _, 承运人: _, 地址: _, 电话: _, 联系人: _, 收货人: _,电话: _, 依据国家有关运输规定,经过双方充分协商,订立如下条款,双方共同遵守。

第一条 货物名称: ,规格: ,数量: ,重 公斤,价值:人民币 元。 其次条 货物起运地点:成都市 街 号 货物到达地点: 市 街 号

第三条 货物承运日期:xx年 月 日,货物运到期限 :xx年6 月 日前。

第四条 运输质量及平安要求:承运人必需保证货物无灭失、短少、变质、污染、损坏等。

第五条 货物装卸责任和方法 :货物起运及到达后的装卸均由承运人负责,承运人应在托运人指定的地点完成货物装卸。

第六条 收货人领取货物及验收方法:货物运达后承运人应立刻通知收货人,由收货人指定卸货地点,在卸货地当场进行验收,并对货物是否完好等状况开具验收单(一式两份,一份交承运人 ,一份交托运人存底)。

第七条 运输费用、结算方式 :本次运输运费 元,本合同签订后托运人预付定金 元,货物到达卸货并由收货人确认货物完好无损后7日内支付剩余的费用。

第八条 货物托运后,托运人需要变更到货地点或收货人,或者取消托运时,有权向承运人提出变更合同的内容或解除合同的要求,但必需在货物未运到目的地之前通知承运人,并应按有关规定付给承运人所需费用。 承运人应在货物到达以后,收货人未验收前妥当保管货物。

第九条 违约责任

1、托运人未按合同规定的时间和要求供应托运的货物,托运人应按其价值的5%偿付给承运人违约金。 2承运人如将货物错运到货地点或接货人,应无偿运至合同规定的到货地点或接货人,并且不能超过本合同

第三条商定的货物运到期限。如造成货物逾期到达的,承运人应偿付托运人违约金 元。

3、运输过程中货物发生灭失、短少、变质、污染、损坏等任何状况,承运人应按货物的实际损失(包括包装费、运杂费)赔偿托运人,并向托运人支付违约金 元。

第十条 本合同如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双方友好协商,协商不成,交由合同签订地法院裁决。

第十一条 本合同一式二份,双方各执一份,合同自双方签盖章后生效。 托运人:(盖章) 承运人:(盖章) 代表人:(签) 代表人:(签) 本合同签订时间:xx年 月 日。 本合同签订地点:成都市 区 路(街) 号。 汽车货物运输合同 货物运输合同

(2) 依据 、交通部汽车货物运输规章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托运人与承运人订立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

第一条 货物的名称、规格、数量、价格、运输时间等: 货物运到时间: 年 月 日 货物承运起始时间: 年 月 日 承运人 住 址 联系电话 托运人 住 址 联系电话 收货人 住 址 联系电话 货物起运地点 货物到达地点 货物编号 品 名 规 格 性 质 包装方式 数量(件) 重量(千克、吨) 保险、保价价格 货物价值 运杂费 结算方式 收货人领取货物及验收方法: 其他: 托运人(签章): 签订时间: 承运人(签章): 签订时间: 收货人签收: 其次条 包装要求:托运货物的包装,应当根据承托双方商定的方式包装。对包装方式没有商定或者商定不明确的,又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根据通用的方式包装。没有通用方式的,应在足以保证运输、搬运装卸作业平安和货物完好的原则下进行包装。依法应当执行特别包装标准的,根据规定执行。

第三条 权利义务

一、托运人的权利义务

1、托运人的权利:要求承运人根据合同商定的时间、地点及运输方式将货物运输至目的地,交付给收货人;货物交付托运后,到达商定地点之前,可以变更到货地点和收货人,或解除合同,但应支付因此给承运人增加的费用和造成的损失。

2、托运人的义务:按商定支付运杂费;如实告知承运人所托运的货物的名称、性质、重量、数量等;按商定的时间、地点向承运人交付货物。

二、承运人的权利义务

1、承运人的权利:要求托运人按商定的时间、地点交付货物;对按商定向托运人或收货人收取运杂费。

2、承运人的义务:在商定期限内将货物运输至指定地点;准时向收货人发出货物到达的通知(a、电话;b.、书面;c、其它 );对托运的货物要负责平安,保证货物无短缺、无损坏;承运人应依据承运货物的需要,按货物的不同特性,供应技术状况良好、经济适用的车辆,并能满足所运货物重量的要求。用法的车辆、容器应做到外观干净,车体、容器内洁净无污染物、残留物。对 承运特种货物的车辆和集装箱运输车辆,需配备符合运输要求的特别装置或专用设备;办理交接手续时,应依据合同记载货物名称、数量、包装方式等,核对货物;对运输货物格外是贵重物品,提示托运人保险或者保价。

第四条 违约责任

一、托运人责任

1、未按合同商定的时间和要求供应托运的货物,托运方应支付给承运方违约金_。

2、在托运的货物中夹带、匿报危急货物和禁运物品,造成车辆毁损或被相关执法部门查封、扣押或货物灭失,给承运人造成损失的,托运人应担当赔偿责任。

3、因货物包装缘由,致使其它货物或运输工具、机械设备被污染腐蚀、损坏,造成人身伤亡的,托运人应担当赔偿责任。

二、承运人责任

1、由 承运人过错,造成未按商定的期限将货物运达,承运人应支付给托运人违约金_。

2、因承运人责任将货物错送或错交,应将货物无偿运至合同规定的到货地点,交给指定收货人。由此造成的货物逾期到达,承运人应按_担当违约责任。

3、运输过程中货物灭失、短少、变质、污染、损坏的,承运人按(a、有保价的,按保价声明价格赔偿;b.、保险运输按投保人与保险公司商定的协议办理;c、按_担当赔偿责任;d、按货物的实际损失)担当赔偿责任。

4、汽车联运的货物发生灭失、短少、变质、污染、损坏的,应由与托运人签订合同的承运人担当赔偿责任。

5、在符合法律和合同规定条件下的运输,由 下列缘由造成货物灭失、短少、变质、污染、损坏的,经举证后承运人不担当违约责任:

(1)不行抗力;

(2)货物本身的自然性质改变;

(3)货物的合理损耗;

(4)托运方或收货人本身的过错;

(5)包装完整无损,而内装货物短缺、变质。

第五条 争议解决方式 本合同在履行中如发生争议,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可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调解或依法按第 种方式解决:

1、提交 仲裁委员会仲裁;

2、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六条 本合同自双方签之日起生效,在执行期间如有未尽事宜,双方可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双方当事人没有商定或商定不明的事宜,法律、法规有规定的,根据规定执行。

第七条 本合同一式 份,双方当事人各执 份。 货物运输合同变更要求书 货物运输合同

(3) 变更到达港(地)换装(港)地收货人 事项 原起运港(地)托运人换装港(地)到达港(地)收货人 票 据 记 载托运人确定 事货名件数包装承运 项重量体积日期 记事 提出变更单位(公章):_ _年_月_日 托运人要求变更到达港、换装港和收货人时,可随附提货凭证及其他有效证件,向到达港或换装港承运人提出,同一运单的货物只能变更一次但不得变更其中的一部分。 货物运输合同. 货物运输合同

(4) 托运方:_ 托运方具体地址:_ 承运方:_ 收货方具体地址:_ 依据国家有关运输规定,经过双方充分协商,特订立本合同,以便双方共同遵守。

第一条货物名称:_;规格:_;数量:_;单价:_总额(元):_。 其次条包装要求 托运方必需根据国家主管机关规定的标准包装;没有统一规定包装标准的,应依据保证货物运输平安的原则进行包装,否则承运方有权拒绝承运。

第三条货物起运地点:_;货物到达地点_。

第四条货物承运日期_;货物运到期限_。

第五条运输质量及平安要求_。

第六条货物装卸责任和方法_。

第七条收货人领取货物及验收方法_。

第八条运输费用、结算方式_。

第九条各方的权利义务

一、托运方的权利义务

1.托运方的权利:要求承运方根据合同规定的时间、地点,把货物运输到目的地。货物托运后,托运方需要变更到货地点或收货人,或者取消托运时,有权向承运方提出变更合同的内容或解除合同的要求。但必需在货物未运到目的地之前通知承运方,并应按有关规定付给承运方所需费用。

2.托运方的义务:按商定向承运方交付运杂费。否则,承运方有权停止运输,并要求对方支付违约金。托运方对托运的货物,应根据规定的标准进行包装,遵守有关危急品运输的规定,根据合同中规定的时间和数量交付托运货物。

二、承运方的权利义务

1.承运方的权利:向托运方、收货方收取运杂费用。假如收货方不交或不按时交纳规定的各种运杂费用,承运方对其货物有扣压权。查不到收货人或收货人拒绝提取货物,承运方应准时与托运方联系,在规定期限内负责保管并有权收取保管费用,对 超过规定期限仍无法交付的货物,承运方有权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2.承运方的义务: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将货物运到指定的地点,按时向收货人发出货物到达的通知。对托运的货物要负责平安,保证货物无短缺、无损坏、无人为的变质,如有上述问题,应担当赔偿义务。在货物到达以后,按规定的期限,负责保管。

三、收货人的权利义务

1.收货人的权利:在货物运到指定地点后有以凭证领取货物的权利。必要时,收货人有权向到站、或中途货物所在站提出变更到站或变更收货人的要求,签订变更协议。

2.收货人的义务:在接到提货通知后,按时提取货物,缴清应付费用。超过规定提货时,应向承运人交付保管费。

第十条违约责任

一、托运方责任

1.未按合同规定的时间和要求供应托运的货物,托运方应按其价值的_%偿付给承运方违约金。

2.由 在一般货物中夹带、匿报危急货物,错报笨重货物重量等而招致吊具断裂、货物摔损、吊机倾翻、爆炸、腐蚀等事故,托运方应担当赔偿责任。

3.由 货物包装缺陷产生破损,致使其它货物或运输工具、机械设备被污染腐蚀、损坏,造成人身伤亡的,托运方应担当赔偿责任。

4.在托运方专用线或在港、站公用线、专用铁道自装的货物,在到站卸货时,发觉货物损坏、缺少,在车辆施封完好或无异状的状况下,托运方应赔偿收货人的损失。

5.罐车发运货物,因未随车附带规格质量证明或化验报告,造成收货方无法卸货时,托运方应偿付承运方卸车等存费及违约金。

二、承运方责任

1.不按合同规定的时间和要求配车(船)发运的,承运方应偿付托运方违约金_元。

2.承运方如将货物错运到货地点或接货人,应无偿运至合同规定的到货地点或接货人。假如货物逾期达到,承运方应偿付逾期交货的违约金。

3.运输过程中货物灭失、短少、变质、污染、损坏,承运方应按货物的实际损失(包括包装费、运杂费)赔偿托运方。

4.联运的货物发生灭失、短少、变质、污染、损坏,应由承运方担当赔偿责任的,由终点阶段的承运方向负有责任的其它承运方追偿。

5.在符合法律和合同规定条件下的运输,由 下列缘由造成货物灭失、短少、变质、污染、损坏的,承运方不担当违约责任:

(1)不行抗力;

(2)货物本身的自然属性;

(3)货物的合理损耗;

(4)托运方或收货方本身的过错。

第十一条本合同正本一式二份,合同双方各执一份;合同副本一式_份,送_等单位各留一份。 托运方(盖章):_承运方(盖章):_ 代表人(签):_代表人(签):_ 地址:_地址:_ 电话:_电话:_ 开户银行:_开户银行:_ 帐号:_帐号:_ _年_月_日_年_月_日 签订地点:_签订地点: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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