易轶律师是北京家理律师事务所创始人、主任,第十一、十二届北京市律师代表大会代表。易轶律师深耕婚姻家事法律服务行业17年,亲办案件780余件,单案最大标的100亿,在离婚、继承、财产分割等婚姻家事诉讼与非诉领域具备深厚的专业积淀和出色的实战经验。尤其擅长处理高难度、高标的额的离婚、继承与财产分割案件,在多个重大、复杂家事诉讼中取得突破性成果,以出色的庭审驾驭能力和谈判技巧为客户争取实质权益。易轶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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爷爷在三年前就去世了,现在留下奶奶孤身一人,身体越来越不好,最近奶奶进了重症监护室,已经没有办法说话,神志也不好了,奶奶有很多子女,想问一下这种情况神志不清立遗嘱法律依据是什么?
《继承法》第22条规定: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
《最高人民法院意见》第41条规定:遗嘱人立遗嘱时必须有行为能力。
无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即使其本人后来又有了行为能力,仍属于无效遗嘱。遗嘱人立遗嘱时有行为能力,后来丧失了行为能力,不影响遗嘱效力。就是说,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不能立遗嘱,八十岁母亲有点神志不清能立遗嘱吗,即使他们立了遗嘱也是无效遗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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