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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网络平台上发现假货,请教网络服务商侵犯知识产权犯罪

姚** 云南-普洱 知识产权犯罪咨询 2019.06.01 12:48:08 466人阅读

在某知名购物平台上,购买到仿制我厂食品商标的糕点,我要举报平台上的商家,与此同时我能否也举报这个网络平台呢?请教我能否起诉网络服务商侵犯知识产权知识产权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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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与《意见》处于同位阶规范性文件的其他司法解释来看,已将为非法行为提供帮助的网络服务行为单独人罪。《关于办理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声讯台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6条规定:“电信业务经营者、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明知是淫秽网站,为其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空间、通讯传输通道、代收费等服务,并收取服务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363条第1款的规定,以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定罪处罚:……”。对此条规定,权威人士解读为鉴于网络服务提供者的法定管理职责,情节严重的,可以单独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

2019-06-01 12:57:08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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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1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联合发布了《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第15条规定,“明知他人实施侵犯知识产权犯罪,而为其提供生产、制造侵权产品的主要原材料、辅助材料、半成品、包装材料、机械设备、标签标识、生产技术、配方等帮助,或者提供互联网接人、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空间、通讯传输通道、代收费、费用结算等服务的,以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共犯论处。”这一规定完善了侵犯知识产权罪的共犯理论,提出了认定侵犯知识产权罪之帮助犯的司法判断规则。该条涵盖了两类主体,其中一类(“或者”之后所表述的)通称为网络服务商。对于网络服务商这一主体在现实生活中的行为的复杂性,当前的法律规范因其自身的滞后性而普遍认识不足。《意见》明确了网络服务商的“入罪”问题,无疑是对现实的积极回应。

2019-06-01 12:50:08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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