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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嫌窃取个人信息犯罪,请问被检察院伪基站审查起诉,怎么办

王** 广东-揭阳 刑事诉讼咨询 2019.03.30 01:00:06 424人阅读

我一个朋友一天无所事事,也不上班。和他一个朋友,他朋友是学计算机的,一起涉嫌利用“伪基站”设备实施的破坏公用电信设施、非法获取群众个人信息犯罪。请问被检察院伪基站审查起诉,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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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规定的审查起诉的期限是针对犯罪嫌疑人被羁押的案件来说的,实践中对犯罪嫌疑人未被羁押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不受1个月至1个半月期限的限制,既可以在1个月至1个半月内完成,也可以超过这个期限,但是,必须贯彻迅速、及时原则,不得中断对案件的审查。
此外,如果在审查起诉过程中犯罪嫌疑人在逃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中止审查,并按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作出通缉的决定并通知侦查机关执行。
共同犯罪中的部分犯罪嫌疑人在逃的,对在逃犯罪嫌疑人应当中止审查,对其他犯罪嫌疑人的审查起诉应当照常进行。中止审查应当由审查起诉部门负责人提出意见报请检察长决定。中止审查的时间不计入审查起诉的期限。
人民检察院经过审查,应当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依法作出提起公诉或不起诉的决定。

2019-03-30 01:06:06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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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对于侦查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应当在1个月以内作出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半个月。
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的案件,改变管辖的,从改变后的人民检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查起诉期限。该条对审查起诉的期限以及改变管辖后审查起诉期限的计算,都作出了明确的规定。这一规定是长期审查起诉经验的总结,是符合准确、及时办案要求的。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3款的规定:对补充侦查的案件,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检察院后,人民检察院也要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

2019-03-30 01:01:06 回复

对于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二)披露,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本条所称权利人; (三)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的,以侵犯商业秘密论。希望我的回答能够帮助你,披露,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明知或者应知前款所列行为你好,所以有权逮捕。第二百二十条单位犯本节第二百一十三条至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之罪的,获取,对单位判处罚金,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很高兴为你解答,根据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有下列侵犯商业秘密行为之一、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这是犯法的: (一)以盗窃、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的。本条所称商业秘密,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是指商业秘密的所有人和经商业秘密所有人许可的商业秘密使用人,并处罚金,依照本节各该条的规定处罚、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


1、《刑法》 第二百六十四条 检察院以涉嫌盗窃罪判刑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盗窃金融机构,数额特别巨大的;
(二)盗窃珍贵文物,情节严重的。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1998年3月10日) 第十三条 对于依法应当判处罚金刑的盗窃犯罪分子,应当在一千元以上盗窃数额的二倍以下判处罚金;对于依法应当判处罚金刑,但没有盗窃数额或者无法计算盗窃数额的犯罪分子,应当在一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判处罚金。
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铁路运输过程中盗窃罪数额认定标准问题的规定》(1999年2月4日)
一、个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以一千元为起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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