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起诉时没有到场,现债权申请人要求除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四倍计算利息外,另要求支付高额违约金合法吗?
[律师回复]在起诉时未到场对案件后续程序有相应影响,但不直接关联后续利息与违约金主张是否合法的判断,关于债权申请人要求除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四倍计算利息外,另要求支付高额违约金是否合法,需要分情况讨论:
法律一般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五百八十三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在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第五百八十五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所以在合同中,如果明确约定了逾期付款的利息和违约金,原则上债权人有权按照合同要求主张。但同时,法律也规定了对违约金的调整机制。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
利息与违约金总额的限制
在民间借贷领域,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第二次修正)第二十九条规定,出借人与借款人既约定了逾期利率,又约定了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出借人可以选择主张逾期利息、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也可以一并主张,但是总计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也就是说,如果该债权属于民间借贷性质,债权申请人一并主张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四倍计算的利息和高额违约金,总计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部分,法院不会支持。
非民间借贷领域
如果该债权不属于民间借贷,而是诸如买卖合同、建设工程合同等其他合同纠纷,目前法律没有统一规定利息和违约金合计的上限。在此情况下,法院通常会以实际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综合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予以衡量。如果债权申请人主张的利息与高额违约金之和过分高于因违约造成的实际损失,违约方可以请求法院适当减少。
起诉未到场的影响
需要注意,如果是原告起诉时未到场按撤诉处理,那么原诉讼程序终结,若想要继续主张权利需要重新起诉;如果是被告未到场,法院可以缺席判决,但被告也因此丧失了在法庭上陈述、辩论等维护自身权益的机会。
所以,债权申请人要求除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四倍计算利息外另要求支付高额违约金是否合法,要根据债权的具体性质、合同约定以及实际损失等多方面因素综合判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