绑架致使被害人死亡的处死刑。
《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条 【绑架罪】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的,或者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犯前款罪,致使被绑架人死亡或者杀害被绑架人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犯本罪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犯前款罪,致使被绑架人死亡或者杀害被绑架人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所以,绑架过程中故意致人死亡应按绑架罪从重处罚,一般是处死刑。
绑架罪侵犯的不仅是被害人的财产权利,而且首先侵犯的是被害人的人身权利,包括健康和生命权利。该条中的“杀害被绑架人”,通常包括两种情形:第
一,先杀死人质,然后隐瞒事实真相向人质家属勒索赎金;第
二,在要求未得到满足或得到满足后杀死人质,即通常所说的“撕票”。因此,绑架罪在客观方面的内容包含在绑架过程中故意杀害被害人并向其家人索要钱财的情形。虽然该杀害行为本质上属于故意杀人行为,但法律没有单独以故意杀人罪论处,而是被主要行为即绑架行为所包含,作为绑架罪的结果加重犯处理。所以,本案中李某以勒索财物为目的,将关某骗出后将其杀害,而后向其家人索要“赎金”,符合绑架过程中杀害被绑架人及勒索钱财的犯罪构成,构成绑架罪。
根据刑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只对故意杀人等八种犯罪负责,这其中不包含绑架罪,由于周某犯罪时未满十六周岁,不能以绑架罪对其定罪处罚。但这并不意味着其行为不构成犯罪。刑法第十七条规定的是八种犯罪行为,而非八个罪名。由于周某不仅仅参与了绑架,更重要的是还参与了杀害被害人,故对其应按故意杀人罪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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