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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予植物新品种权的法定条件是什么,归属问题如何界定?

胡* 河南-鹤壁 知识产权保护咨询 2018.08.06 13:22:42 390人阅读

公司最近开发了一项新的植物品种,想请问律师授予植物新品种权的法定条件是什么,归属问题如何界定?有哪些相关的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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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是个人执行其单位的任务或主要是利用其单位的物质条件,包括资金、设备、场地、繁殖材料及技术资料等所完成的育种属于职务育种,品种权属于其单位。非职务育种的品种权应属于完成育种的个人。二是委托育种的品种权的归属应由委托方与受委托方的合同确定,如没有合同约定,其品种权属于受委托方。也就是说,不直接从事育种工作的单位或个人也可以通过委托育种的形式获得品种权,由此获得经济效益。三是合作育种的品种权属于共同完成育种工作的单位和个人。四是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分别就一个植物新品种申请品种权时,品种权授予最先申请的人;同时申请的,品种权授予最先完成的人。五是植物新品种的申请权和品种权可以依法转让。在某种意义上讲,品种权实际上也是一种商品,因此也可以按照市场经济的原则进入市场。

2018-08-06 13:26:42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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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申请品种权的植物新品种应当属于国家植物品种保护名录中列举的植物的属或者种。

  
(2)授予品种权的植物新品种应具有新颖性。

  
(3)授予品种权的植物新品种应当具备一致性,即申请品种权的植物新品种经过繁殖,除可以预见的变异外,其相关的特征或特性一致。

  
(4)授予品种权的植物新品种应当具备稳定性,即申请品种权的植物新品种经过反复繁殖后或者在特定繁殖周期结束时,其相关的特征或者特性保持不变。

  
(5)授予品种权的植物新品种应当具备适当的名称,并与相同或者相近的植物属或者种中已知品种的名称相区别。

2018-08-06 13:24:42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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