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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良债权转让诉讼时效有那些法律规定?

张** 广东-揭阳 债务纠纷咨询 2018.07.11 22:31:30 481人阅读

你好我和我朋友发生纠纷不知道该怎么办,应该怎么才可以解决请问良债权转让诉讼时效有那些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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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良债权转让诉讼时效不同情况有不同规定,如下:
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一百三十七条规定:“诉讼时效期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长诉讼时效期。”第一百四十条规定:“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重新计算。”根据这些规定,对未约定还款期限的借款,其诉讼时效应按以下几种情况分别计算:

一,对于没有约定履行期限的债务关系,按照《民法通则》第八十八条的规定:“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向债权人履行义务,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因而其两年的普通诉讼时效从权利人主张权利而义务人拒绝履行义务之日起计算。但如果债权人未曾主张债权,就不能开始计算诉讼时效。

二,诉讼时效因权利人主张债权或者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后,权利人在新的诉讼时效时间内,再次主张权利或者义务人再次同意履行义务的,可以认定为诉讼时效再次中断。从再次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要再次重新计算,且诉讼时效中断不受次数的限制。但主张诉讼时效中断,必须有足够的证据证明。

三,债权人若一直没有主张权利,则适用最长诉讼时效期,从债权债务关系发生之日起计算20年,超过20年的,人民法院不再予以保护。
具体到你的情况,如果你有证据证明自己曾向朋友主张过权利,则两年的诉讼时效从你主张权利之日起计算;如果无证据证明,则适用20年诉讼时效期,在借款之日起的20年内可随时直接起诉。但如果你在第一次主张权利后又超过两年才起诉或者再次向对方提出还款要求,则超过诉讼时效而丧失胜诉权。

2018-07-11 22:33:3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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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转让债权以登报公告方式通知失联债务人的法律效力《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十条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债权人转让权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据此规定,确定了两个主要问题:第一、债权人转让债权需经过通知债务人才对债务人发生效力;第二、债权人未将债权转让通知债务人,并不影响原债权人与债权受让人之间债权转让效力。但从该规定来看,对于债权转让时对债务人的“通知”方式、方法等并未作出明确规定,司法实践中也无具体标准。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我国民间借贷纠纷增多,大量借贷关系中的债务人失联,导致原债权人面临债权转让通知无法书面送达债务人进行签收的窘境,若以登报公告的方式向失联债务人进行通知是否对债务人产生债权转让的法律效力?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管理、处置国有银行不良贷款形成的资产的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规定:“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受让国有银行债权后,原债权银行在全国或者省级有影响的报纸上发布债权转让公告或通知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债权人履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十条第一款规定的通知义务。”?该规定明确了原债权人在报纸上发布债权转让公告或通知的行为,人民法院可以认定债权人履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十条第一款规定的通知义务。但据此规定,法院对上述公告通知方式的认可是限定于“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受让国有银行债权”,若超出此范围的“一般”债权转让,采取公告的方式对债务人进行通知,是否完成了通知义务?就此问题,我们查询了最高院的大量判例,从最高院的判决认定来看,超出“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受让国有银行债权”这一范围的“一般”债权转让,如果采取公告方式通知债务人的,最高院均认定该通知形式对债务人不具有法律效力,我们认为,如此区别判决实际是法律对于国有资产的特殊保护。

一、法院审理期间是否可以转让不良债权《合同法》第79条规定,债权人可以将合同的权利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禁止债权转让的情形包括:1、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2、按照第三人约定不得转让;3、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除债权存在上述三种情形外均可转让。不良债权虽然具有其特殊性,但是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并没限制不良债权在诉讼期间的转让,根据民商法“法无禁止即可为”的原则,不禁止转让就表明可以转让,所以在诉讼期间的不良债权是可以转让的。二、法院审理期间转让不良债权应履行的程序根据《会议纪要》第3条第1款的规定,不良债权成立于合同法实施之前,转让于合同法施行之后的,应适用《合同法》第80条第1款的规定,即银行或资产管理公司在全国或省级报纸上发布的债权转让公告视为通知债务人或担保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管理、处置国有银行不良贷款形成的资产的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条的规定,金融管理公司受让国有银行债权后,人民法院对于债权转让前原债权银行已经提起诉讼尚未审结的案件,可以根据原债权银行或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申请将诉讼主体变更为受让债权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处置银行不良资产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第3条的规定,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转让、处置已经涉及诉讼、执行或者破产等程序的不良债权时,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债权转让协议和转让人或者受让人的申请,裁定变更诉讼或者执行主体。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转让债权受让人能否申请再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判决生效后当事人将判决确认的债权转让债权受让人对该判决不服提出再审申请人民法院是否受理问题的批复》的规定,如果当事人把生效判决书确认的债权转让,债权受让人对判决不服而提出再审申请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再审申请。债权受让人不能申请再审的原因是,不良债权的受让人不是原诉讼法律关系的当事人,不具有申请再审的主体资格,故其没有提起再审的权利。以上是诉讼期间银行转让不良债权的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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