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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担保的债权转让这种情况应如何处理?

姚** 广东-茂名 债务纠纷咨询 2018.07.11 07:44:20 577人阅读

他人欠我的钱一直没还,现在说是想通过债权转让的形式补偿我一部分损失,请问有担保的债权转让这种情况应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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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法》第22条规定:保证期间,债权人依法将主债权转让给第三人的,保证人在原保证担保的范围内继续承担保证责任。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因此,除非之前你们之间有约定,否则还要继续承担保证责任。
《担保法》第22条规定:保证期间,债权人依法将主债权转让给第三人的,保证人在原保证担保的范围内继续承担保证责任。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因此,除非之前你们之间有约定,否则还要继续承担保证责任。

2018-07-11 07:49:2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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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期间,债权人依法将主债权转让给第三人的,保证人在原保证担保的范围内继续承担保证责任。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因此,除非之前你们之间有约定,否则还要继续承担保证责任。
《担保法》第22条规定:保证期间,债权人依法将主债权转让给第三人的,保证人在原保证担保的范围内继续承担保证责任。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因此,除非之前你们之间有约定,否则还要继续承担保证责任。 债权转让又称“债权让与”,是指在不改变合同内容的合同转让,债权人通过债权转让第三人订立合同将债权的全部或部分转移于第三人。债权全部让与第三人,第三人取代原债权人成为原合同关系的新的债权人,原合同债权人因合同转让而丧失合同债权人权利,债权部分让与第三人,第三人成为合同债权人加入到原合同关系之中,成为新的债权人,合同中的债权关系由一人变数人或由数人变更多人。新加入合同的债权人与原债权人共同分享债权,并共享连带债权。 债权转让的条件:
1、必须是合法有效的债权且不得违背社会公共利益。债权的有效存在是债权转让的前提。以无效的债权转让他人,或者以已经消灭的债权转让他人,是转让的标的不能。这种限制性规定的意义在于防止受让人、国家、集体利益受损。在司法实践中,有人为逃避法律的制裁而转让债权。因此债权转让的前提必须是合法的债权,不得违背社会公共利益,否则转让无效。由于转让无效致使受让人受损的,转让人应予以赔偿。
2、转让不得改变债权的主要内容。债权作为法锁的观念虽已消失,但债权转让只是主体上的变更,如果存在债的主要内容变更,则发生新的合同关系,而不属于转让性质。债的内容变更包括种类、数量、标的物品质规格、债的性质、期限、履行地和履行方式、结算方式、违约责任等等方面。债的非主要内容变更不会影响法律关系。但债的种类、标的物品质规格、债的性质等主要内容变更后,与原债不再具备同一性。如经对方承诺,则成立新合同,已不属于债权转让的范畴。
3、债权的转让人与受让人必须达成债权转让的协议。债权转让是一种处分行为,必须符合民事行为的生效条件。转让人主体必须符合资格,即具有处分能力,是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人。双方的意思表示必须真实,不是真实的意思表示,债权转让无效。如果一方当事人欺诈、胁迫或乘人之危,转让无效。合同被撤销后,受让人已接受债务人清偿的,应作为不当得利返还原债权人。
4、转让的债权必须具有可转让性。根据债的有关原理,某些合同是不可让渡的,其债权也应不可转让。一种是基于个人信任关系而发生的债权、以特定身份关系为继承的债权、不作为的债权、因继承发生的遗产给付请求权。第二种为属于从权利的债权。从权利随主权利的移转而移转,若将从权利和主权利分开单独转让,则为性质上所不允许。比如保证债权为担保主债权而存在,若与主债权分离,其担保性质自然丧失,所以不得单独转让。第三种是依合同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的债权。按照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当事人对债权转让的禁止可以在合同中约定,也可以在合同订立之后另行约定,但必须在债权尚未转让之前作出,否则转让有效。第四种是依法律规定不得转让的债权。
5、债权的转让必须通知债务人。各国民法对债权的转让是否须经债务人同意或通知债务人存在不同的主张。一种是自由主义。德国民法典主张债权原则上可以自由转让,不以取得债务人同意或通知为必要要件。美国法实际也是承认合同权利的转让无须经过债务人的同意。另一种是通知主义。法国民法典、日本民法典主张债权转让以通知债务人或经债务人承诺为必要。第三种是债务人同意主义。《民法通则》第91条规定,合同一方将合同的权利和义务全部和部分转让给第三人的,应当取得合同另一方的同意。这种规定是计划经济的产物,过于严格,不利于商品交换的发展。而《合同法》第80条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两种立法有所冲突。实践中如采用债务人同意主义不利于交易便利,如采用自由主义又不利于交易安全。因此,合同法确定的通知主义既承认了债权转让是债权人的处分行为,为债权人的自由处分提供了便利和保护,又保护了债务人不因债权人将债权转让于他人而蒙受不测之损害。“因债务人向谁清偿债务于他并无多大关系。如果因转让而使债务人履行费用增加,则原债权人应当承担。”
6、债权转让必须遵守一定程序和手续。依照《民法通则》第91条规定,如果系法律规定应由国家批准的合同,其债权转让须经原批准机关批准。《合同法》第87条也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转让权利或者转移义务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也就是说,一般合同的成立是当事人自愿原则,但对于法律规定应由国家批准的合同,不得随意转让,未经原批准机关批准转让无效。
这便是我搜集的关于有担保的债权转让这种情况应如何处理问题的回答,有问题可以联系我们。

2018-07-11 07:45:2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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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目前法律的规定,债权的转让仅存在于合同当研讨会研讨会中,即合同权利的让与,指合同一方将合同的权利全部或部分地转让给合同以外的第三人。其性质上仍然是一种合同,具有合同成立及生效的构成要件,即要求转让方和受让方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双方债权转让的意思表示起初不具有欺诈、胁迫、乘人之危及损害国家、集体、他人的合法利益,亦不可以合法形式掩盖不法的目的。合同权利转让的效果是原合同主体的变更,包括两种情形:一、转让方退出原合同关系,由受让人代替其债权人地位;二、转让方不退出原合同关系,与受让方共同成为原合同的债权人。债权转让的概念可以在与相关概念的比较中体现出来:  (一)债权转让与赠与合同。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赠与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即受赠人可以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且赠与合同一般是赠与人基于物权而实施的处分行为,一般具有无因性,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除非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而债权转让基于原合同,受让人必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债权转让是债权请求权的转让继尔是财产所有权的转让,与这相随的一些合同义务的转让。债权转让一般是具有原因的,即转让方与受让方存在着债权债务关系或其他关系。  (二)债权转让与向第三人履行。债务人向债权人指定的第三人之间形成委托关系,当债务人不履行或不正当履行时,由债权人而不是第三人向债务人追究违约责任,当第三人违约时,由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而非债权人。  (三)债权转让与债权的代位权及撤销权。代位权及撤销权的行使是按照法律的规定,在债务人实施损害其债权行为时,由债权人以自己的名义主动向第三人行使原债务人的债权或撤销权。而债权转让方与受让方合意的结果,无须诉讼程序解决。

一、债权转让主要类型及债权保障方式国内P2P模式下的债权转让,目前主要有两种类型:  第一类是将线下已经形成的基础债权通过平台转让给线上一个或多个投资人。基础债权的债权人既包括享有合法债权的经营性主体(后文称项目方),也包括特定的自然人。前者为盘活资产,将经营中产生的债权进行转让以提前回收资金,例如小额贷款公司、融资租赁公司、保理公司等;后者又称为专业放款人,先将资金借给借款人并取得债权,再将债权以债权转让的方式转让给投资人。  第二类是投资人将其通过平台形成或受让的债权转让给平台其他投资人。该模式能提高投资人资金流动性,活跃平台交易。既有一笔债权转让给一个投资人的“一对一”模式,也有一笔债权转让给多个投资人的“一对多”模式。  实践中,拟转让债权项下的保障方式主要包括:第一种是基础债权附随的保证担保。鉴于网贷交易的特殊性,平台要求借款人提供担保,需借助特定主体(多为担保公司)这一通道加以落定。即第三方主体为借款人提供保证担保,借款人为此将资产抵质押给第三方主体做反担保。第二种是基础债权附随的抵押担保或质押担保。这种方式多用于项目方拟转让的债权中。第三种是第三方主体回购逾期债权的承诺。第三方主体多为项目方或其指定的其他特定主体。第四种是平台的代偿承诺。平台承诺发生债务逾期时,先行向投资人偿付,再向借款人等债务人追偿。  二、债权转让后担保的效力分析债权转让后,原有的担保效力如何,相应的担保措施是否依然安全有效?  1、保证担保  根据《担保法》及司法解释,保证期间,债权人依法将主债权转让给第三人的,保证债权同时转让,保证人在原保证担保的范围内继续承担保证责任。但是保证人与债权人事先约定仅对特定的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或者禁止债权转让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据此,如果拟转让债权随附的保证合同未明确禁止债权转让或未明确不承担担保责任,则债权转让后保证人在原保证担保范围内继续对债权受让人承担保证责任。  2、抵押担保  我国现行法律明确抵押权随主债权的转让一并转让,我国实行不动产抵押登记生效主义,若未办理变更登记,抵押权还会对受让人有效吗?  根据《担保法》司法解释,主债权被分割或者部分转让的,各债权人可以就其享有的债权份额行使抵押权;《物权法》规定的担保物权消灭的原因中,并不包含主债权转让的情形;《合同法》亦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对债务人履行通知义务便可生效,若要债权转让人配合变更登记才能生效,显然也不符合立法精神。因此,抵押权随主债权转让后,受让人即可依法取得主债权的抵押权,原抵押登记继续有效,无需变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管理、处置国有银行不良贷款形成的资产的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贯彻了前述立法精神,该条规定:“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受让有抵押担保的债权后,可以依法取得对债权的抵押权,原抵押权登记继续有效。”  鉴于物权公示原则及从保护善意第三人利益角度考虑,未办理变更登记可能存在“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的障碍。此外,办理抵押权变更登记亦可防止原抵押权人私下撤销抵押登记。据此,建议在债权转让的同时办理抵押权变更登记,最大限度保障债权受让人的利益。  3、质押担保  动产质权以交付为生效要件,债权转让时,动产质权一并转让并对受让人继续有效,但需满足交付并占有的前提。  权利质权以权利凭证交付或登记为生效要件。以登记为生效要件的质权是否需办理变更登记,才对债权受让人继续有效?对此,《担保法》和《物权法》都未做明确规定。按照前述两部法律的规定,在没有特殊规定的情况下,动产质权的规定适用于权利质权,此外,根据前述对《合同法》等法律立法精神的分析,除非进行特殊约定,权利质权随债权转让而转让并有效。  4、最高额抵押担保  最高额抵押所担保的主债权能否转让?《担保法》规定,最高额抵押的主合同债权不得转让。目的在于,最高额抵押是对一定期间连续发生的债权做担保,而非单独对其中某一项债权做担保。如允许主合同债权转让,就要考虑最高额抵押权是否转让、如何转让,以及若几个债权分别转让给不同的第三人时,最高额抵押权由谁行使、如何行使等问题。  《物权法》持不同意见,其规定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确定前,部分债权转让的,最高额抵押权不得转让,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依此,当事人可以约定在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确定前,最高额抵押权随部分债权转让而转让。但当事人需进一步明确抵押权如何转让、如何行使,即,可以选择抵押权部分转让,原最高额抵押所担保的债权额随之相应减少;也可以选择全部抵押权随之转让,未转让的部分债权成为无担保债权。  三、平台债权受让人如何判断担保继续有效有效的担保是保障债权受让人债权安全的重要措施,投资人如何辨别担保措施是否对其有效呢?  1、关于保证担保的效力  如果拟受让的债权附随的是保证担保,需判断保证人是否同意对转让后的债权继续承担担保责任。如果平台承诺对逾期债权进行代偿,则需评估平台的代偿能力。第三方主体承诺回购逾期债权并非《担保法》和《物权法》意义上的担保,其实质是债权转让,这种保障措施下,需重点考察第三方主体的履约能力。  2、关于抵押担保和质押担保的效力  如果拟转让的债权附随的是抵押担保或质押担保,对于以登记为生效要件的抵押权或质押权,办理变更登记对债权受让人的保障效力更高,同时,应当确保抵押权或质押权不被注销,以防止权利失效;对于以交付为生效要件的质押权,应当确保债权受让人能对质物实施有效占有。  3、关于最高额抵押担保的效力  如果拟转让的债权附随的是最高额抵押担保,且在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确定前进行转让,需要确认的是抵押权部分转让,还是全部抵押权转让,如果是前者,转让的抵押权需要重新做抵押登记,原最高额抵押权需要做变更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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