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公开发行股份细则》主要管辖上市公司需要募集资金增发融资再投入项目或对外收购投资,融资发行股本不能超过现有总股本的20%,审核渠道与重大资产重组不在一个部门。《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管辖重大资产重组,能发行股份数量不超过股本100%(控股股东地位不能改变,否则属于借壳上市),对于壳资源来说,其发行股份基本都是根据《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来进行审核。
定向增发:
定向增发是指上市公司向符合条件的少数特定投资者非公开发行股份的行为,规定要求发行对象不得超过10人,发行价不得低于公告前20个交易日市价均价的90%,发行股份12个月内(认购后变成控股股东或拥有实际控制权的36个月内)不得转让。.
资产重组:
资产重组是指企业资产的拥有者、控制者与企业外部的经济主体进行的,对企业资产的分布状态进行重新组合、调整、配置的过程,或对设在企业资产上的权利进行重新配置的过程。
重大资产重组、配套融资、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是否适用新规值得关注,若监管当局不对借壳、重大重组等作出例外细则,可能很多经典操作模式都将改变。这将是行业内颠覆性的变革。
但基于以下原因我们认为新规不适用于重大资产重组、配套融资、发行股份购买资产:
其
一,该类操作,尤其是配套融资并不属于背后监管逻辑的收紧范围,因为与资金定增相比,其资金有着明确的用途。
其
二,监管新规包括发行部监管问答的法律未解关系《重组办法》与《非公开发行细则》、《重组办法》证监会上市部问答方式的窗口正策,存在平行、上下得两种位阶关系,重组与发行在证监会也存在两套不同的审批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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