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朋友开店,但是附近同行有着不正当的竞争,但是他也无能为力,我帮忙问问反不正当竞争法主题发言解释?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本法所称的不正当竞争,是指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我国现行的《反不正当竞争法》根据当时经济领域存在的不正当竞争情形,列举规定了十一种不正当竞争行为,每种行为都有明确的适用界定。而现实生活中的不公平竞争行为不止这十一种,因此许多新出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无法纳入到现行法律的调整范围。
(三)缺乏科学合理的责任制度
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是行政、民事、刑事三种责任并存的制度,主要以行政责任为主来体现对违法者的制裁则过分地突出了行政强制的作用,相对人只是被动地接受处罚:同时对受害者的保护也只能是间接的、有限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对有些不正当竞争行为只规定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最高罚款10万或20万的处罚没有规定没收违法所得、非法财物,产生了有些经营者为了获取高额利润愿意接受罚款的现象,无法遏止一些违法行为。以上就是对反不正当竞争法主题发言的解释了,希望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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