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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较一下原低价倾销条款和反垄断法相关条款,原来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这一条解读一下,其构成条件如下:第
一,有低于成本价倾销行为;第
二,具有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
反垄断法第十七条规定:“禁止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从事下列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
(一)以不公平的高价销售商品或者以不公平的低价购买商品;
(二)没有正当理由,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本法所称市场支配地位,是指经营者在相关市场内具有能够控制商品价格、数量或者其他交易条件,或者能够阻碍、影响其他经营者进入相关市场能力的市场地位”。这一条也解读一下,其构成条件如下:第
一,有低于成本价销售行为;第
二,没有正当理由,有正当理由的不算;第
三,实施低于成本价销售的是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企业,通俗点说就是行业巨头、老大这样的企业,别的中小企业若想使用这条,对不起,不够格。
两者一比较就不难发现,原来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对于任何经营者只要实施低于成本价销售,低价倾销不管有没有合理理由,基本就可以做出不正当竞争认定。而现在的反不正当竞争法中这条删除后,适用反垄断法的规定的话,普通企业不具备适用条件,必须是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极少数大企业低于成本价且提不出合理理由情况下,才有可能认定为触犯反垄断法。这一条的规制和可适用范围已经大幅缩小。
2018-07-02 23:01:36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