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于辉诉称,2014年9月5日,原告与其哥哥于某以继承的方式取得了北京市西城区新兴中巷3号楼1门105号房屋,其中原告占有上述房屋三分之一的份额,于某占有三分之二的份额,原告于2015年3月9日取得涉案房屋的产权证。被告于希凡为于某之子,被告梁玉兰为于希凡之妻。二被告在未经原告同意的情况下在诉争房屋居住至今。现诉至法院请求:一、判令二被告自2014年9
2018-07-02 08:27:29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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