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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义务的行政许可是什么意思,了解一下

何* 广东-中山 行政诉讼咨询 2018.07.01 09:59:11 13606人阅读

我一个朋友遇到点事正好牵扯到附义务的行政许可,我们都不懂,所以来咨询一下是什么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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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义务行政许可又称有条件放弃的行政许可,是指被许可人获得许可的同时必须承担作为的义务,否则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或丧失被许可权利的许可,如我国《企业登记管理条例》规定:企业在获准登记取得营业执照后一年内应开展经营活动,否则将视为自动放弃,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有权吊销其营业执照。
附义务的行政许可的被许可人在获得许可的同时,承担了在一定期限内从事该项活动的义务,否则要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如建设用地许可、专利许可、商标许可、探矿许可。同时,根据《行政许可法》第 66、67 条,下列两种情形属于附义务的行政许可:
(1)开发利 用自然资源或者利用公共资源行政许可;
(2)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特定行业的市场准入行政 许可,如城市供水经营许可、供电经营许可、电信业务许可、邮政义务许可等。

2018-07-01 10:01:11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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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义务许可是指许可证持有人在获得被许可的权利的同时也承担了在一定期限内必须行使该项权利的义务或责任。在附义务许可中,如果被许可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没有从事被许可的活动或权利,便会为此承担一定的不利后果,例如我国《土地管理法》第十九条规定,使用国有土地,未经原批准机关同意,连续二年未使用的,由土地管理部门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收回用地单位的土地使用权,注销土地使用证。我国《企业登记管理条例》规定:企业在获准登记取得营业执照后一年内应开展经营活动,否则将视为自动放弃,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有权吊销其营业执照。

2020-12-18 09:37:02 回复

1、附随义务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附随义务包括先合同义务、合同履行中的附随义务、后合同义务。狭义的附随义务是指合同履行过程中,为协助实现主给付义务,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而履行的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2、广义的附随义务是于合同关系发展的各个阶段均可发生的,当事人依诚信原则所应负担的义务。狭义的附随义务,为合同履行中依诚信原则产生的给付义务以外的义务。

1、不存在的,广义的附随义务包括先合同义务、合同履行中的附随义务、后合同义务。狭义的附随义务是指合同履行过程中,为协助实现主给付义务,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而履行的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通说认为,附随义务的形成,其理论基础为诚实信用原则。
2、诚实信用原则起源于罗马法中的诚信契约和诚信诉讼,《德国民法典》第一次将诚实信用原则规定为债法的基本原则,为法官解释及补充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提供了法律前提。
诚信原则偏重于以社会利益为本位,弥补了合同自由原则以个人利益为本位而引发的不正当竞争乃至当事人事实上的不平等等市场经济的负面影响,达到衡平当事人的利益,维护法律的公平正义精神的目的,它是道德价值在法律上的具体化。诚信原则是附随义务的理论基础,附随义务是诚原则在合同法领域的一种具体表现形式。

对于行政许可申请人有哪些义务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行政许可法是规范行政许可的设定和实施的法律,为了保护申请人和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过程,也需要申请人的参与,需要申请人履行一定的义务。 申请人申请行政许可,应当如实向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这是保证行政许可决定有效性的需要,是保证有效实施行政管理、保障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的需要,也是是诚信原则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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