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附随义务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附随义务包括先合同义务、合同履行中的附随义务、后合同义务。狭义的附随义务是指合同履行过程中,为协助实现主给付义务,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而履行的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2、广义的附随义务是于合同关系发展的各个阶段均可发生的,当事人依诚信原则所应负担的义务。狭义的附随义务,为合同履行中依诚信原则产生的给付义务以外的义务。
1、不存在的,广义的附随义务包括先合同义务、合同履行中的附随义务、后合同义务。狭义的附随义务是指合同履行过程中,为协助实现主给付义务,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而履行的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通说认为,附随义务的形成,其理论基础为诚实信用原则。
2、诚实信用原则起源于罗马法中的诚信契约和诚信诉讼,《德国民法典》第一次将诚实信用原则规定为债法的基本原则,为法官解释及补充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提供了法律前提。
诚信原则偏重于以社会利益为本位,弥补了合同自由原则以个人利益为本位而引发的不正当竞争乃至当事人事实上的不平等等市场经济的负面影响,达到衡平当事人的利益,维护法律的公平正义精神的目的,它是道德价值在法律上的具体化。诚信原则是附随义务的理论基础,附随义务是诚原则在合同法领域的一种具体表现形式。
对于行政许可申请人有哪些义务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行政许可法是规范行政许可的设定和实施的法律,为了保护申请人和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过程,也需要申请人的参与,需要申请人履行一定的义务。 申请人申请行政许可,应当如实向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这是保证行政许可决定有效性的需要,是保证有效实施行政管理、保障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的需要,也是是诚信原则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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