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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辩期限和举证期限的相关规定有哪些?

逍** 云南-保山 证据调查咨询 2018.07.01 02:27:29 9826人阅读

我叔叔前一段时间接到了上诉状,现在不知道该怎么办。想要问一下答辩期限和举证期限是怎么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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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中关于答辩期、举证期限的规定:答辩期:民诉法第一百一十三条 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被告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答辩状。 被告提出答辩状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之日起五日内将答辩状副本发送原告。被告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理。举证期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三十三条 人民法院应当在送达案件受理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的同时向当事人送达举证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应当载明举证责任的分配原则与要求、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调查取证的情形、人民法院根据案件情况指定的举证期限以及逾期提供证据的法律后果。 举证期限可以由当事人协商一致,并经人民法院认可。 由人民法院指定举证期限的,指定的期限不得少于三十日,自当事人收到案件受理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的次日起计算。 第三十四条 当事人应当在举证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交证据材料,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不提交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 对于当事人逾期提交的证据材料,人民法院审理时不组织质证。但对方当事人同意质证的除外。 当事人增加、变更诉讼请求或者提起反诉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 第三十五条 诉讼过程中,当事人主张的法律关系的性质或者民事行为的效力与人民法院根据案件事实作出的认定不一致的,不受本规定第三十四条规定的限制,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当事人可以变更诉讼请求。 当事人变更诉讼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重新指定举证期限。 第三十六条 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材料确有困难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内向人民法院申请延期举证,经人民法院准许?可以适当延长举证期限。当事人在延长的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材料仍有困难的?可以再次提出延期申请?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 第八十一条 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不受本解释中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款和第七十九条规定的限制。

2018-07-01 02:33:29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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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答辩状,此十五日为答辩期(送达起诉状副本的同时送达应诉通知书);举证期限是自当事人收到案件受理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的次日起计算,法院指定举着期限的不少于30日,此30日为举证期。举例:1月1日收到起诉状副本和应诉通知书,则答辩期间为1月2日-1月16日,同时举证期间为1月2日-2月2日,则很显然答辩期和举证期是有一个十五天的重合。
我想你就答辩期限和举证期限已经清楚了,希望能够帮到你。

2018-07-01 02:29:29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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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证期限和答辩期限是不同的概念,因个案不同时限不同。举证期限是指法院指定或双方约定在某一时期内向法院提供证据,过期的证据不被法院支持。答辩期限是指原告起诉后,法院向被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并指定答辩期限,让被告提交答辩状,答辩期限是在收到起诉状副本自后开始的。可以申请延长,举证期限一般由法院指定,案件难易程度不同,当事人可以同协商,不交答辩状不影响案件进程,但举证期内不举证可能导致法院承认对方全部证据(仍需要质证)。法律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五条 送达起诉状和提出答辩状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被告应当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答辩状。答辩状应当记明被告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答辩状之日起五日内将答辩状副本发送原告。 被告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理。

2020-12-18 09:33:07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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