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诈骗罪与盗窃罪间接正犯的区别在哪里?

赵* 江西-抚州 刑事犯罪辩护咨询 2018.06.18 11:40:55 14729人阅读

我一个亲戚在城里当保姆,前一段时间有一个人谎称是房东的朋友去房东家拿了两个贵重的表走了,我亲戚亲手交给他的,事后才知道被骗了,但是我亲戚被抓了,说是串通盗窃,我们觉得他很冤枉,想给他辩护的,问一下诈骗罪与盗窃罪间接正犯的区别在哪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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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如果确有证据证明你亲戚并不知情的且无串通行为的,你亲戚这种情况显然不属于盗窃,只能说是诈骗罪的受害者。

2018-06-18 11:44:55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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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诈骗罪与盗窃罪间接正犯的区别应根据被骗人是否具有处分被害人财产的权限和地位来区分。如有,应认定为盗窃罪的间接正犯;如没有,应认定为三角诈骗罪。

2018-06-18 11:42:55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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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罪与诈骗罪有明显区别,这主要表现在客观行为的本质特征上。
1、构成诈骗罪的核心条件是行为人以欺骗方法使受害人“自愿、主动”将财物交付给行为人
根据我国刑法第266条的规定和我国刑法学界的通说,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诈骗罪的客观方面一般表现为先后有序的四个部分:
(1)行为人实施诈骗行为
(2)使他人陷入错误认识
(3)他人基于错误认识自愿处分财产
(4)行为人获取财产或财产性利益。这四个行为具有一定的客观逻辑顺序,形成一个前后紧密相连的因果锁链,环环相扣,前一行为是后一行为的原因,后一行为是前一行为的结果,循序渐进,因果分明,四个环节缺一不可,前后顺序也不能颠倒,否则不能成立诈骗罪。
2、成立盗窃罪的关键是行为人“秘密窃取”受害人财物。盗窃罪客观方面的行为特征,一般表现为秘密窃取财物的行为。秘密窃取是指犯罪行为人采取主观上自认为不会被财物所有人、持有人或者经手人发觉的方法将公私财物据为己有,具体包括两种情形,一是乘财物所有人、持有人或者经手人不在场时,将财物偷走另一种是虽然财物所有人、持有人或者经手人等在场,但是犯罪行为人却乘其不备进行偷窃。秘密窃取具有时间性要求,是就窃取财物当时而言的。秘密获取只是窃取财物的直接手段,而不是概指整个盗窃过程的作案手段。
由此可见,区分盗窃罪与诈骗罪不能被犯罪行为的表象特征所迷惑,应抓住犯罪主行为的本质特征加以分析。不管行为人在犯罪过程中采用了哪一种或者哪几种诈骗手段,只要该诈骗行为是为秘密窃取财物这一主行为制造机会、创造条件,在整个犯罪过程中处于次要地位,起辅助、准备作用,且受害人不是自愿交付财物,而是在自身毫不知情的情况下丧失对其财物的所有权的,就应根据犯罪主行为即秘密窃取行为的性质认定为盗窃罪,不能仅依据犯罪过程中存在诈骗行为即认定为诈骗罪。

2020-11-17 21:39:11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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