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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民事附带刑事诉讼代理意见有哪些呢、

自** 广东-河源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咨询 2018.06.17 16:45:27 553人阅读

前不久我表哥和人家打官司,要上诉审理附带诉讼的,想知道目前民事附带刑事诉讼代理意见有哪些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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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被害人的身体施以打击或强制,借以排除被害人的反抗,从而劫取他人财物的行为。也就是说抢劫罪的暴力行为是为了排除反抗最终目的是为了取得财物。
结合本案的案情,被告人实施了以下暴力行为,第一次被告人实施犯罪时用背包带勒住被害人的脖子的行为,第二次被告人发现被害人呼救掐晕被害人的行为,第三次被告人用刀刺杀被害人颈部和用瓷瓶敲被害人头部的行为。第一次的暴力行为是为了让被害人说出财物的下落,此时的暴力行为应该属于抢劫罪的暴力;第二次的暴力行为是为了排除白害人的反抗,这个暴力行为也应该认定为抢劫罪的暴力行为;第三次的暴力行为此时被告人主观上是抱着“怕她不死”的主观目的实施的暴力行为,而不是为了取得财物而实施的暴力行为,因此应该认定为故意杀人的暴力行为。而最终被害人的死亡原因是左侧颈总动脉半离段导致大出血死亡,因此可以推断是因为被告人的第三个暴力行为也就是故意杀人的暴力行为导致被害人死亡的后果。

2018-06-17 16:51:27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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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的这个民事附带刑事诉讼代理意见,具体来说是公诉机关以抢劫罪、放火罪对被告人提起公诉,但是结合本案的案情和被告人的询问笔录,被告人的行为符合故意杀人罪的构成要件,被告人的杀人行为不能被抢劫罪吸收应该以抢劫罪、故意杀人罪、放火罪数罪并罚,理由如下:
在抢劫过程中过失致被害人死亡的,认定为抢劫罪,属于“抢劫致人死亡”的重罪情形,要符合抢劫致人死亡归纳有两个要件,第
一、主观上对被害人死亡的结果只能是过失或者是间接故意,没有杀人的直接故意;第
二、客观上是因为抢劫中的暴力行为导致被害人死亡的。

2018-06-17 16:46:27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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